其次,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不但不会对法院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相反倒有利于树立司法至上的观念。诚然,目前广大民众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司法信任危机,但我们应该意识到司法的信任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暗箱操作”所造成的。上述学者认为如果判决书中公布了合议庭的分歧,就会影响法院的公信力。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寄希望于通过在判决书中故意掩饰合议庭成员在质证、认证以及适用法律上所存在的分歧,以此来赢得社会民众的信服,这与封建专制社会中的愚民政策并无二致,与党在十六大中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背道而驰。事实上,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来自于审判过程与裁判结果的透明与公开,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这二十多年,人民的法制意识已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他们对法院的判决公正与否是有足够的鉴别力的。要想使广大人民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结果,其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判决书必须论证严密,说理详实,可能产生的分歧和疑问都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和排除。因此,笔者认为,与其通过刻意掩饰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歧与争议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倒不如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并附具理由,通过正反两种意见的分析比较,以更加严谨有力的论证来证明判决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样制作出来的判决书才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公众对判决的支持度和信赖程度才会大大提升。
另外,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可以使合议庭成员一定程度上抵御外来的干涉,降低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目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受到来自各级党政领导的不当干涉,合议庭成员中的个别害群之马也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如果判决书中将合议庭中的不同意见予以公开,那些试图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干涉的党政领导,就难以随意地对法院院长以及合议庭成员施加压力;对于那些试图枉法裁判的法官,由于他的判决结论和理由将会在判决书中予以公布,他也就不敢作出黑白颠倒的判决意见。而在传统的“本院认为”的判决书的制作方式中,由于毋需附带不同意见以及论证理由,这种变相的“暗箱操作”为党政领导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提供了制度空间,同时,也为合议庭中的个别法官不顾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和裁判提供了制度支撑。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纲要(1999-2003)》中之所以要提倡裁判文书的透明和说理,其目的恰恰是“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因此可以说,世界与最高人民法院改革传统制作裁判文书方式的目的是相一致的。
三、立法建立
虽然在我国现阶段以及不久的将来,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以及政策与法律依据的,但是,由于立法上对法院应当如何在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实践中无论是广州市海事法院还是上海二中院以及北京一中院,基本上还是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因此,为了尽量将负面影响降低至最小程度,应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即将修订的三大诉讼法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关于判决书中是否公布持少数意见的法官姓名问题
随着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逐步健全,今后应该将公布不同意见及其法官的姓名作为一项制度规定在立法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合议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难以抵御来自外界的压力,而健全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因为“制度建构也仿佛积薪,需要累积性的努力。”[26]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一些对判决书公布不同意见的作法持异议的学者认为,在现阶段,不同意见书的公布可能会导致法官受到来自外界的伤害。[27]对此,笔者认为,在制定规范公布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法律、法规时,应该明确规定:在现阶段,是否公开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姓名首先要征得本人同意,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必须对此保密,以保证法官能够独立自主地发表评议意见。当然,由于判决书无疑会向公开、透明以及充分、详实的论证说理的方向发展,因此,随着我国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逐渐健全,最终立法上应该将公布少数法官意见及其姓名作为一项制度明确规定下来,从而增强审判的透明化,使得享有独立审判权的法官能够主动接受监督,独立承担审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