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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完善与和谐社会

  

  第一,允许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也就是如对于判决所确定的请求权有异议时,债务人可以以诉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第二,允许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指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排除对该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笔者认为以下权利人可因其权利受到执行侵害而提起第三人之诉:所有权人;质权人;典权人;留置权人。第三人异议之诉适用于对财产权提起的强制执行。无论是金钱债权的执行还是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只要第三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第三人均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四、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在对我国现行执行救济程序进行剖析并对我国执行救济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要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必须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首先,公正与效率是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那么应合理设置执行机关,做到审执分立,以确保执行救济程序价值的实现。


  

  其次,社会和谐是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最高目的和理念,故执行救济制度应平衡保护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要完善现行的执行程序启动模式,使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救济。原则上应采取当事人主义启动模式。


  

  第四,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并对执行措施的种类及运作方式加以规范化管理,执行机构真正做到依法进行,以真正落实执行救济制度。


  

  第五,在执行中,债权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固然重要,但也应注意保护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基于这一理想,在立法上对于债务人及其家属生活的保障,财产执行的合理化,对人执行的限制和禁止,民事执行程序的简化等均应注意,以避免无益执行及过当执行的发生。


【作者简介】
刘冬京,南昌大学讲师。
【注释】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2.760,762、763.
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10.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26-29.
杨荣新.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689.
常怡,崔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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