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执行救济程序,不仅能够保护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填补其因执行行为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行为而遭受的不法损害,而且能够对执行机构行使民事执行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行使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制约,监督权力和权利的正当行使,预防不法损害的发生。当然,从应然角度来讲,执行救济制度应平衡保护各方利益。但实际上学界近些年讨论的很多的一个话题是法律在保护各方利益时会有所取舍,也就是价值取向的问题。那么执行救济制度在设计时应以什么作为价值目标呢?有学者提出执行程序应以效率为首要目标,而笔者认为在不同的执行救济制度军应采取不同的价值目标,而其应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其最基本的程序价值目标。
在当今社会里,价值和程序价值问题己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己经是一个普遍现象了。而民事诉讼价值通常被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2]。在执行救济程序中笔者只想谈谈如何在立法和实践中实现程序的目的性价值即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价值。
第一,程序公正是执行救济制度设计时追求的首要价值。
程序公正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程序公正是立法者将公正的理念反映到现实的程序规范中的产物。它要求民事执行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公正的目标。也就是要求立法者在制订程序规范时,必然尽量满足两个条件: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承认法官的司法权威地位。在执行救济程序中,最重要的是要承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其表现为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愿,执行救济程序的启动原则上奉行当事人主义,承认当事人在推进程序和终结程序上有一定的决定权。其次是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处分行为并使之直接产生诉讼法效力。既包括程序权利的行使与放弃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在有多种救济程序或各种救济手段可以适用时,当事人有选择权;同时也应包括在执行救济程序中,当事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程序性权利,包括承认对方的请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
总而言之,在执行救济程序中,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如法官中立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和程序维持原则。当然在执行救济程序设计时也应考虑到程序的个别公正价值。
第二,程序效益和程序效率价值之追求。
程序效益价值也是我们在设计执行救济程序时应予以充分考虑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