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魏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注释】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目前立法没有规定。
依两高司法解释的确立的非法人证排除规则,我国目前的非法人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但本文仅选择犯罪嫌疑人口供为切入点予以分析:其一,非法口供是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也指出,刑讯逼供已经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载《检察日报》2000 年12 月28 日) ;其二,依我国目前立法之规定,在形式上司法人员获取上述言词证据的程序基本一致,都是由两名侦查人员单独询问获取;其三,被害人、证人由于其特定的诉讼地位,侦控机关采非法手段获取他们证言的情况相对较少。
该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司法一词在我国兼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但就国际通行的用法看,司法仅指法院,此处亦是指法院。
英国自1991 年起,依据内政部颁布的录音实施法,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开始录音时要说明被讯问人、讯问人和在场人的姓名与身份,讯问结束后,当即将一盘录音带封存,标签上注明录音带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讯问人签名,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以同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核对。根据后来颁布的录音实施法修正案,除必须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而且,自1999 年开始,所有警察机关在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须由同一个录音机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录制,不允许拷贝) ,自从实行这一制度后,人们很少对录音和录像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警察的讯问笔录被法庭采纳的概率大大提高。(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赴英考察报告:《英国新刑事诉讼的新发展》,载《诉讼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澳大利亚1991 年《联邦罪行调查条例》要求,所有联邦当局与嫌疑人的会见必须被录音记录,除非这样做是不合乎实际的,除了这一例外,未予录音的会见不会被采纳。
判例的价值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长期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笔者认为,借鉴大陆法系德日等国家的成功作法,有必要逐步引入典型判例以解决成文法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