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违背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A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使用非法折磨、疲劳战术、妨害身体、服用药品、拷问、诈欺或催眠方法、威胁、许诺以及使用损害被告人记忆力和理解力的方法所得到的陈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也不得采用。日本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出于强制、拷问或胁迫的自白,在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扣留或拘禁后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1款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以及其他可以怀疑为并非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这些自白排除法则在日本受到了高度重视和遵从。
综观上述法治国家,受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原则等制度和精神的指导,刑事诉讼中均对用非法手段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自由而获取得之口供实行彻底的强制排除。
2.非法实物证据。
美国、意大利、俄罗斯是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强制排除的代表性国家。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正式确立了联邦法院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执法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在审判时必须排除。196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件中做出裁决,将该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法院。至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最终得以确立。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犯罪案件大幅增加、惩罚犯罪的司法价值上升的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一系列判例规定了排除证据规则适用的几个例外,其中包括“善意取得”、“必然发现”、“独立来源”等,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案件范围。
除美国外,意大利与俄罗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上采取了强制排除样式,而且,意大利与俄罗斯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本上采用了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做法,即凡属违法取得的证据一律加以排除。与美国现在的一般规定加例外的排除模式相比,意大利与俄罗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奉行更为彻底的强制排除主义。俄罗斯在向西方民主社会转轨的过程中,立法对人权的保护得到突出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将排除非法证据作为措施之一直接上升为宪法原则,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0条规定,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许利用通过违反联邦法律而获得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