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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前提、认定机制及排除

  

  日本原为大陆法国家,二战后的刑事诉讼程序转向了英美,形成了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型诉讼结构。其中,法官保留了一定的证据调查权。至于口供可采性的证明责任和标准,与英美是一样的。具有特色的是,受职权主义因素的影响,法庭可依职权就口供可采性进行调查,并适用“可以怀疑”的排除标准。法庭以职权调查时,检察官不必举证[17]。


  

  对以上考察,可总结如下:(1)在英美国家,控方有义务证明证据的可采性,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大陆法法官作用巨大,可以采用自由证明的方式,对控方证据资格调查,若达到疏明程度则予以排除。(2)辩方有权质疑控方提出的证据的可采性(证据资格),而且法庭认可控方的证明标准要高于肯定辩方质疑的。(3)无论如何,均没有让辩方承担证据非法的证明责任,也没有让其承担与控方等量齐观的证明要求之现象。


【作者简介】
魏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但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没有相应规定。
美国联邦宪法4条修正案规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宅、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不合理搜查、扣押和逮捕的权利”,此处逮捕的原文是seizure,一般的著作中没有将其译出而通称为扣押,但事实上seizure一词还包括对人身的逮捕,孙长永博士首先注意到这一点,并将其译为扣押和拘捕,我认为逮捕一词在国外侦查程序中是比较通行的用法,用以指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侦查行为,因此,译为逮捕更妥当一些。参见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第28页注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9月版。
“毒树之果”理论不仅适用于违反联邦宪法4条修正案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证据,也适用于违反联邦宪法5条修正案非法审讯以及以此为线索获得的证据。
如《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英国《法官规则》第2条和第3条、《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款,等等。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第1款、第2款。
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审讯前必须告知嫌疑人如下内容:在我们向你询问任何问题前,你必须了解你的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3、在我们向你询问前,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询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你无钱委托律师,如果你希望的话,将在询问前为你指定一名律师;5、如果你现在决定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可以随时要求停止询问,直至你和律师交谈。上述权利你懂了吗?在了解这些权利后现在你愿意回答我们的问题吗?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1968年国会通过的一项违背米兰达告知规则的法律。1968年的法律规定只要嫌疑人供述是自愿的,即使警察没有按米兰达规则告知,该供述可采。不过这部法律长期没有使用,直至2000年迪克森案,联邦第四巡回区依据1968年法律采纳未经告知的供述后,才出现这一争议。
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63条和第64条《,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198条。
参见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日本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198条第2款等之规定。
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日本刑事诉讼法147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199条等规定。
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日本刑事诉讼法149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200条、第201条202条等规定。
参见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8条、第98条b、第100条、第100条b、第100条d、第111条、第111条e、第113条之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版。
参见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2、100、122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版。
参见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第(2)和(3)及第82条第3款之规定,引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
Legov.Twomey,404U.S477,92S.Ct.619,30L.Ed.2d618(1972)。
参见〔德〕克劳斯·罗科信(ClauseRoxin)著,吴丽琪译《,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6-238页,三民书局1998年版;〔日〕铃木茂嗣《刑事证据法的若干问题》,载于西原春夫主编,李海东等译《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3月版;孙长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第93页,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参见孙长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第104页,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2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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