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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前提、认定机制及排除

  

  2.违反“权利告知”规则获得的证据非法。


  

  为有效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英美法系国家在上述基本保障措施外,普遍确立了“权利告知”规则。这要求讯问开始时,审讯人员应当告知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聘请律师辩护权和沉默权。“权利告知”规则最早的是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规范警察的审讯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确立起来的“米兰达警告”规则[6],并将其作为正当程序的一部分。而且,在2000年迪克森诉美国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重申、捍卫了这一正当程序原则[7]。英国对沉默权限制后,警察的告知内容有变化,但仍然要告知。在加拿大,对权利告知则直接上升到宪法高度,1982年宪法《权利和自由宪章》规定嫌疑人有权“毫不迟延地聘请律师并被通知该权利”。


  

  在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立法对“权利告知”规则也逐步予以强化。德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警察在审问前应当告知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1992年前,德国法对于审判法官并不要求排除未先予忠告而获得的证词,但1992年2月27日后改变了这种情况:如果警察审问一名被告不先告知其权利,那么法庭有权宣布供词可能不被采用,并且仅有极少例外。这一排除规则基本上是强制实行的。须指出的是,这种忠告要求适用在“主体作为被告而被讯问之前”。相形之下,这一规则比“米兰达”规则走得更远,因为它适用于所有审问,无论嫌疑人是否被“拘留”。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在由预审法官主持的正式侦查(预审)阶段,被告人在被预审法官讯问前,必须被告知他有权咨询律师和保持沉默。否则,通常将导致任何陈述的排除(当然,这种排除并不是必须的)。而2001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则进一步规定,检察官、司法警察在审问前必须告知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另外,无论是预审法官、检察官还是司法警察的告知必须有书面的纪录。日本、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要求警察在审讯前告知沉默权[8]。


  

  (二)侵犯证人拒证权获得之证据非法。


  

  关于证人证言的排除使用,主要涉及到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所享有的一系列拒绝作证特权,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拒绝自我归罪权;(2)近亲属之间的拒绝作证权;(3)基于职业秘密和公务秘密的拒绝作证权。


  

  从整体上讲,法治国家规定拒绝作证权是价值权衡的结果。要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如实作证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最终目的。从个案来说,主要是使某一特定的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但是,在查明案件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的同时,又不能不考虑其它社会价值,如婚姻家庭的稳定、律师制度的贯彻、宗教对社会的影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等。“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上述社会价值或国家利益大于追究犯罪者时,立法就必然选择保护更为重要的利益。因此,这时,侵犯证人拒证权获得的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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