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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限制度研究

  

  英国、美国、法国和联邦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很难找到关于固定民事审限期间的规定,而采取将民事审限的确定权归法院享有和行使的作法,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可以命令迅速审理宣告判决的诉讼,并且可以在案件日程表上提前安排。[9]对民事审限的限制采取一种不确定的测量方式是一种通例。但我国可以采用相对确定的测量方式规制民事审限问题。关于审限期间的一般长度是长还是短的取舍更多的是一个技术性层面的问题,而不更多的涉及价值评估问题,加之对法律的变革不应对现有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冲击的考虑,我们倾向维持现有制度中对民事一审审限期间的一般长度和民事二审审限期间的一般长度的规定。综上分析,我们从四个方面提出健全民事审限制度的立法建议:


  

  适当减少审限可延长的次数,以具体表达的方式规定审限延长的理由,确定审限可延长的最大限度。其中,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期间可延长的次数以一次为宜且可延长的时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长不可延长;对于审理一审中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限期间可延长的次数以一次为宜且可延长的时间以不超过3个月为宜;对于审理一审中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限期间不得延长;对于再审案件审限期间的一般长度以3个月为宜,自人民法院作出提审、再审决定次日起计算,可延长的次数以一次为宜且可延长的时间以不超过3个月为宜,其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后上诉的,审限内容适用上述有关二审审限的改革方案。


  

  严格规定有关审限延长的程序。如规定审限存在法定理由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迟于审限期满7日前向有权主体提出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有权主体应结合当事人的意见在审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许延长审限的决定;如规定审限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延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明确规定涉外审限的期间及延长报请批准程序。涉外审限的期间原则上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可延长的次数以一次为宜且可延长的时间以不超过12个月为宜;规定审限存在法定理由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迟于审限期满30日前向有权主体提出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有权主体应结合当事人的意见在审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许延长审限的决定;规定审限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延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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