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限制度研究
吴春岐;刘加良
【摘要】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缺乏对民事审限制度专门性和系统性的研究。民事审限制度应当以保护权利、追求效率和制约权力为基本价值。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健全,应在充分考虑现行民事审限制度基本框架和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状况等因素,适当减少审限可延长的次数,严格规定有限审限延长的程序,明确规定涉外审限的期限,将违反审限制度托延办案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关键词】民事审限制度;保护权利;追求效率;制约权力
【全文】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正在逐步走向深入和细致,但其对审限制度的研究则显的十分薄弱,缺乏专门性和系统性的研究。本文拟以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下称“一审审限”)、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下称“二审审限”)、再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下称“再审审限”)和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下称“涉外审限”)为对象,对我国现有的民事审限制度进行尝试性的研究。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1]一项制度的建构,必须以一定的基本价值为导向进而在运行中自觉接受该基本价值的指导。民事审限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之一,应有其基本价值,它主要包括:
首要价值——保护权利。这种价值在民事审限制度的多元基本价值中居于优先的地位。法律作为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的手段,任务就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在不能满足人们的一切要求的情况下,至少尽可能做得好些,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是渴望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合法权利得以恢复到正常状态,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正当权利。通常认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前提和基础,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这一观点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则体现在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应当周全、及时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民事审限制度作为对审判权行使的时间层面的要求与限制,应该构成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及时救济的有力保障,在应然层面上应该能够防止因法院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遭成损害或更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