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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二奶”与中国法治建设

  

  这是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的思考。但是,为了金钱当违法事件发生时,如果出现严重的刑事犯罪,如绑架、杀人等案件时法律的介入就会非常迅速;而当这些行为处于民事法律与严重的刑事法律之间时,这些行为法律也只能看着。更近一步说,如果当有权力的人(特别是很多有权力者)进入到该场域时,则不仅仅伤害的是具体当事人,还有社会氛围,国家的发展、法治的进程,因为这个过程必然发生违法之事,而且权力违法在今天中国法治不彰的语境下必然更为可怕,更难促进现代法治秩序的形成。


  

  总而言之,在这场中国正在发生的游戏中,仍然没有赢家,只有输家!其原因就是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的,他们之间缺乏爱,其实从更广义的视角看他们是缺乏信仰。下面就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法律与信仰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


  

  四、中国法治建设问题:信仰与法律


  

  性问题,从来就是人类大事,一直就存在习惯法与成文法对之进行调整和规范,在今天对之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即《婚姻家庭法》、《刑法》。但是《刑法》只对严重的刑事案件进行规范,即对因为性而产生的严重刑事案件,如诈骗、强奸、猥亵等社会问题进行调整;婚姻家庭法则只对合法的婚姻进行保护,对“二奶”法律无法提供法律规范,即使我们通过刑事法律、婚姻法调整,其实践效果并不会太明显。因为这些行为带有太多的私人性,依靠法律不够,还需要道德,需要爱去维持,从而降低发生频率,更进一步降低犯罪在这个场域的概率!


  

  需要爱维持,不是说有了它就杜绝一切婚外性行为或者相关交易,这是不可能的。而是说,除了那些个别的、极少数的有强烈贪欲、想走捷径的人外,其他人一般不愿、不会走向“二奶”之路,也就是说即使在诱惑条件具备,他们/她们也不会变“坏”,而不是没有条件、没有机会变“坏”才没有变“坏”——这不算境界,只有当有机会变“坏”而不愿、不会变“坏”才是一种境界!


  

  或许,上面所谈及的需要爱太多模糊,在这里,笔者针对本文分析的客体,即“性”问题进行简单陈述!在我看来,这一“爱”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需要爱,他们相互承担忠实义务、照顾义务等而表达的爱,还在于将他们的“爱”放在社会上,毕竟“二奶”现象是“行有余力”之后的事情。如果将“行有余力”之后的金钱与精力放在社会事业上,他们就会在“性”问题上少花时间,而且也会觉得有意义,更会在有限时间放在家庭之爱中,社会也就进入良性循环!


  

  如果做一个思想实验的话,则可以这样说:当一个人穷困潦倒之时,他可能包“二奶”吗?对于他来说,这辈子能够娶到老婆,能够实现一家人经常团聚就足已;包“二奶”的想法处于冬眠状态,如果社会氛围良好,他几乎连想的可能性大致都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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