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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二奶”与中国法治建设

  

  妓女以良家妇女女身份出现以要求更多的钱,而且常常敲诈嫖客,威胁要控告他们奸污等,那些高级妓女则更“合法”一些,即常常挖空心思骗贵族子弟、商人的钱,直到他们倾家破产为止[6]——后一种情况下的这些“局”的确只能算作间接影响而已,亦即它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应该进入妓女消费的、嫖客的支出,如果我们中性地将之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话。


  

  如果当这些嫖客不再是普通人、商人时,亦即当社会的精英,贵族和皇帝(包括皇室)都热衷于通过金钱从而妓女带到公开的聚会、政治空间,而且妓女也能够对政治决策产生影响时,妓女们为了钱,所进入的这个骗“局”[7]就不小了(既可以为争斗的一方利用,也可以为反对方利用),除了金钱之外,还有对整个国家的公共秩序与发展的影响,关乎国民的福祉。


  

  但是这已经是法律无法规范的范围。因为在这里,还是有“爱”出现,虽然它也以一个个“局”的方式出现,不是真爱;当然这也不是说没有个别、例外的妓女与嫖客不产生爱,而是作为整体的妓女与作为整体的嫖客之间不会有爱充斥其间。正因为没有爱,而且这个嫖妓行为本身的价格具有相当大的浮动性,而不像其他商品大致可以有一个确定的价格。因此,无论法律如何规范、如何严格实施与执行都不可能消除其中涉嫌的大部分欺诈和犯罪行为,因为法律无法具备辨识这一点的功能!


  

  因此,我们在这里看到法律、“爱”与金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虚假”的放在了一个平台,而且“虚假”地博弈:首先,妓女在与嫖客接触过程中,只存在金钱关系,很少渗入感情关系(爱意很少)。其次,由于性的问题,则爱肯定会表现出来,不过这是一种欺骗式的爱(目标是钱)。它导致温柔骗局出现,也有些是直接骗局出现。这已经涉嫌犯罪,但由于交易的特殊场合、时间等情况,实际上她们很难像其他犯罪一样在同等概率上得到法律惩罚。再次,而且在此,嫖客,但这里的嫖客不简单,有普通民众、也有商人,也有贵族,还有贵族领袖皇帝,他们都是受害者;而且还会导致那些没有参与该行为其他贵族与普通居民深受其害,亦即在整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上承担连带责任。


  

  简而言之,法律失效了、爱没有了,金钱(享乐)成为唯一的追求!


  

  那么,我们还需要追寻一个问题,即妓女在这场游戏中,属于赢家吗(当然,首先必须对这个赢家的基本意旨有所明确:在笔者这里,不在于寻求这些妓女的出生、妓女生涯的景象,而是不能从事该职业时的境况,因为每一位妓女不可能终身从事该职业,说得明确一些这些都属于需要在年龄、相貌等在外型上表现得非常美的女性方可担任的职业——如果用中性之词表达的话)?


  

  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该书中的一些属于答案的线索:由于妓女的前述角色(即“钱”与“色”直接交易,妓女对顾客的坑害(不仅仅包括金钱,也包括其他)),社会虽然容忍、甚至是宽容它的存在,却对之持强烈的负面态度,不管它起源于有多神圣的事物。维奥莱纳·瓦诺依克首先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即在法律上,妓女的权利会得到保障,如一位妓女当一位官员强行进入她的家时用暴力打伤他,法庭判决该名妓女无罪;但是“所有妓女的结局都是生活困难,甚至她们之中的最走红者……也不例外[8]”。从这里,我们已然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即妓女在这场游戏中,最终也是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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