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的合理性论证(下)
——一种制度结构分析
刘忠
【摘要】“命案必破”政策曾受到很多批评。本文试图从该口号提出所表现出来的刑事政策继承,政治话语正当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一项被提出并且被广泛实践的口号在制度结构上的可能性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对于批评者的逻辑进行归谬,也探寻了批评者的知识论立场。
【关键词】命案必破;刑事政策;制度丛;因果关系;知识论
【全文】
三、“命案必破”在政制上何以可能?
从目前来看,“命案必破”制度得到了比较好的执行,公安部作为全国公安机关最高指挥机关的调控目的得到了实现。
然而,从现实角度看,这并不是公安部作为一个符号性的权力机关当然可以实现的结果。因为权力并不必然带来权威,符号性的权力更并不必然能够转化为对现实行动的支配力。[29]比如在1998年3月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不久,新一届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在中央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国政法机关教育整顿活动,但是对司法中的某些痼疾并没有真正触动。一次运动中,“处理了多少人”是政法干警通常判断这项运动力度大小的标志,但是教育整顿运动的收效并不大。甚至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同志在出席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汇报会上的讲话中对教育整顿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都认为“不可估计过高”。[30]
公安部的指令能够在全国公安机关产生如此强的调控力,是因为公安部对于全国公安机关的支配能力增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强的时期。“命案必破”制度能够提出来,并成为一项有效执行的制度,得益于公安整体科层制(bureaucracy)的强化。[31]“命案必破”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一方面反映了当下公安科层制的有效运作,另一方面“命案必破”制度的推行也进一步强化了这种科层制。
在此之前,虽然考虑到公安工作的专业性,在对公安干部的调配使用上始终强调听取上级公安机关的意见或者协管,[32]如1980年9月29日,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公安部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和考察公安系统的干部。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党委管理和考察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安部协同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和考察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副厅、局长,政治部正副主任,劳改局局长、党委书记(政委)。但是,这种协管毕竟不是组织部那样强有力的主管。[33]地方党委在任免、调动这些干部时,应考虑公安部党委的意见,但决定权仍属于主管这些干部的同级地方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