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
陈立滨
【关键词】新
民事诉讼法
【全文】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体制顺利转轨,社会法制思想、社会法制环境也在急剧变迁。作为基本法律之一的民事诉讼法不得不对此有所反应。2007年10月28日,新的民事诉讼法终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已于今年4月1日施行。
应该说,此次修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较多考虑到了民事审判的现实状况,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本文主旨不是进一步微观地逐条评析修改的条款,而是尝试从宏观视角探究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价值取向,以作引玉之砖。
价值的理解是多视角的。而在日常理解中我们往往从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即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来理解价值的含义。简而言之,价值即用处。
如果从用处的视角来看价值,那么我们要审视的往往是一个事物能用来干什么。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也适用于法学领域,因为我们在法学背景下讨论价值的时候,往往演化为几对逻辑相悖的概念,典型者如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
公平、效率、自由和秩序已经是法学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但是在讨论这些概念与某制度的嵌连时,却有着不同的思考起点。当我们从制度本身出发时,我们会分析其核心价值是什么;而一旦我们从制度价值是什么出发时,我们又会分析该制度应该是什么,或者可以解决什么。笔者认为,两个不同的出发点意味着制度所处的不同生命期,故而在分析一部法律修改的价值取向时,价值取向概念本身的思考便有着不同的问题域。
民事诉讼法修改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可以分析其某处修订所考虑的价值追求,可能是公平,也可能是效率;也可以分析该部法律制度所应然的制度体系。这时候所依据的价值是公平,还是效率,不是从修订条文本身中推理出来的,往往是在法律制度之外确定其价值,而转化为该制度应该由哪些组分构成。后种价值取向的问题域是反向思考的,而这种反向思考可能对制度之大观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