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陪审团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具有优势,但由于陪审团审判会极大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因此,自20世纪以降,使用陪审团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日益减少,多数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均由法官来进行。如前所述,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未必优于来自社会普通民众的陪审团。基于同样的原因,在一、二审裁决的关系上,“上级审的裁判,也未必就比原审正确”。[9]对此,美国上诉法院法官FrankM.Coffinr明确指出,“我们没有这样的公共政策,即仅仅因为第一个裁决者对证据的不同考量,就认为不同于第一次裁决的第二次裁决必然优于第一次裁决。对于下级法院的裁决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尊重。”[10]一位前美国司法部副部长也曾评论说:“宪法和常识都不能说明上诉法院的决定可能比地区法院的决定更正确。”[11]因此,在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场合,也往往被交由审级较低的初审法院作出,并规定其具有终局性。可见,案件事实认定完全属于一般的认识问题,并不存在所谓“上级正确”,因此,不应过多地寄希望于上诉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能够最终发现并纠正死刑事实认定中的错误。
除此之外,与地方法院相比,由于上诉法院进一步远离了犯罪事实的时间与地点,案发时遗留下来痕迹或物品将进一步遭致毁损,而残存在证人记忆中的印象也将进一步淡化,证据的进一步减少使得上诉法院“对于发生在离犯罪时间更远的几个月后的新的审判能够更好地查明事实这一点,令人怀疑”。[12]关于这一点,陈朴生教授在对二审程序发现事实真相能力上早就指出:“第二审之审理,其距离犯罪时间与场所较第一审为远,其获得之诉讼资料未必较第一审为优。加之,证据,易因时间之经过失其真实性。使为重复之调查,徒增程序繁剧,证据纷乱,影响证明力之判断。”[13]第二审程序已是如此,与一审程序更为遥远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更不用说了。
3.死刑案件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特殊性
如前所述,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法官并不优于常人,上诉法院法官并不优于初审法院法官,因此,我们不能将防止事实认定错误的所有希望都寄托于死刑复核程序。不仅如此,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死刑案件在事实与证据认定上更具特殊性。尽管在理论上我们经常认为,犯罪的性质越严重,对必要证据的要求就越高,因此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越小。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死刑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命案”,被社会民众所普遍关注,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会受到“命案必破”的巨大压力,容易形成急于求成的心态,因而更容易出现偏差。[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