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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判的证明标准

误判的证明标准


杨建广


【摘要】本文为2004年第6期《法学研究》杂志《“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中的一部分,整理出来以供读者学习研究之用。原文引文内容为:“2004年8月28日—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事法学重点学科组在京郊召开了“刑事法前沿问题暨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的3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重点围绕着王敏远研究员在《公法》第四卷上发表的《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一文展开了对事实、证据、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证明方法等问题的探讨。我们约请其中的几位专家提供了笔谈稿,作为研讨会的部分成果呈现在这里,希望以此深化对证据法基础理论问题的讨论,并促进证据法学在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上的转变。”
【关键词】证明标准;误判;证明
【全文】
  

  证明标准问题近来成为中国诉讼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其中王敏远教授对“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猛烈批判[1]又将这种讨论推向了法学之外。笔者无意加入法学之外的抽象的、宏观的证明标准的讨论,倒是希望从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有利于提高裁判质量,有利于说服公众以便树立司法权威方面做点努力。


  

  刑事审判过程是一个不断地去伪存真的过程。去伪是手段,存真是结果。去伪,即否定了被告人是客观现实中的罪犯的全部或部分指控,这通常是有标准且可以评价和检验的。存真,即肯定了被告人是客观现实中的罪犯,这只是裁判者的内心确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过去发生的客观事实是否相符通常是没有标准且难以评价和检验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寻找统一的证明标准的实践意义不大,而寻找具体罪名的证明标准,尤其是具体罪名的误判标准则是研究证明标准的科学途径之一,它有可能使证明标准问题从定性研究走向定量研究。


  

  一、证明标准概念辨析


  

  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经常被在同等意义上使用的两个概念。[2]但笔者认为,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是有差别的。抽象意义上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证明任务可以通用,即指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它是一种目的性、原则性的要求。“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就可归入抽象意义上的证明标准之中。具体意义上的证明标准(即本文所主张的证明标准)则是衡量证明活动是否达到法定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它应该是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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