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合意的种类
目前各国刑事诉讼中作为正式制度的合意依内容分,主要为两大类:
1.关于实体问题的合意: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一般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的一种制度。(注:廖明:辩诉交易——兼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之完善[J],研究生时代,www.cmr.com.cn/publication/yanjiu02/0022601.htm)
作为非正式制度,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通常人们认为,答辩交易的产生源于不断增长的案件工作量压力。”(注:[美]爱伦·斯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12页。)从19世纪末开始,司法实践中明示和默示的“答辩协议”使用率已明显增长。以审判为中心的抗辩式司法制度的确立,职业侦查的出现,监禁刑代替身体刑所带来的司法资源短缺以及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增多,都促进了辩诉交易的发展。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这项非正式制度终于得以合法化:7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予以认可,1973年以正式制度的形式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出现。“制度的生命力依然来自其内部”(注:魏小娜,美国辩诉交易根由之探析与品评[J],法学时评——程序法论坛,www.lawintime.com),辩诉交易制度本身具有不可否认的优点:第一,从理论上讲,辩诉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软化了刑事判决“非合意性”的缺陷,增加裁决的人性化成份,使判决更能为控辩双方所接受,为最终解决刑事争议提供了一个“双赢”的策略。第二,控辩双方通过交涉促成裁判结果的形成,增加了诉讼的可预测性(确定性)(注: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与冲突的欲望实际上固有于人的天性之中,在“辩诉交易”中当事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适当处分可以在很大程序上避免正式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从而强化了刑事诉讼作为纠纷主要方式的正当性。第三,从实践来看,辩诉交易制度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缓解“诉讼爆炸”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20世纪中后期以来,居高不下的高犯罪率使诉讼的效率问题成为所有国家理论与实践无法回避的难题。而从客观效果上看,辩诉交易通过被告人或嫌疑人的有罪答辩,减轻或免除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也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而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如今,辩诉交易已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没有它,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注:魏小娜,美国辩诉交易根由之探析与品评[J],法学时评——程序法论坛,www.lawintime.com)据悉,如今美国各州有85%至90%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解决。(注:[美]爱伦·斯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11。)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甚至断言:“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注:魏小娜,美国辩诉交易根由之探析与品评[J],法学时评——程序法论坛,www.lawintime.com)正因为辩诉交易在理论与实践中有无可替代的制度优势,自其产生以来的短短几十年内,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英国自70年代始引进这一做法,并最终得到上议院一定程度的认可;西班牙1982年刑事诉讼中作了“被告人有权通过对检察官的指控表示同意,从而放弃接受审判权”的规定(注:廖明:辩诉交易——兼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之完善[J],研究生时代,www.cmr.com.cn);意大利198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制定了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制度——“认罪交易”制度,根据该制度,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可以就判决达成协议并请求法官按此论处。我国台湾地区今年完成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也规定了“认罪协商制度”,该草案规定:侦查中的案件,得由检察官与被告协商,并于双方合意后,再由检察员申请法院参与,若于法定期内达成协议,法官应即为协商判决。被告于一审言词辩论终结或简易判决处刑前认罪者,法官原则上得依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进行量刑协商。(注:苏秀慧:刑事诉讼法变革,认罪协商制度将设立[N],民生报,200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