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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

  

  关于检察官的独立地位,要明确检察官是一种机关,而不仅仅是一种官职和身份。一个检察院主要是由若干独立的检察官构成的,而不是由若干公务员性质的“检察干警”或“检察人员”构成的。检察长、上级检察官的指令权和监督权都是以检察官独立为前提的。


  

  关于检察官的职权范围,检察官的职权原则上应当包括各项具体检察权能和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指令权和监督权。除了无权制定一般性规则或政策外,检察官能够代表所属检察院进行各项职能活动。目前这种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副检察长分管若干内设机构的工作、各内设机构负责人领导部门工作的体制具有过于强烈的行政性质而缺乏司法体制所必需的制度安排,应当通过改革,弱化副检察长的分管职能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职能,形成以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人、部门负责人首先都是各自独立检察官)为主体、按检察官等级实现领导和监督职能的管理体制。


  

  关于检察官的保障,按照最低国际标准,应当从法律上提供如下几项保障:(1)确保检察官得以在没有任何恐吓、障碍、侵扰,不正当干预或不合理地承担民事、刑事或其他责任的情况下履行其专业职责。(2)在检察官及其家属的安全因履行其检察职能而受到威胁时,有关机关应向他们提供人身安全保护。(3)检察官的服务条件、充足的报酬以及其任期、退休金、退休年龄均应由法律或者法规加以规定。(4)检察官的晋升应以各种客观因素,特别是专业资历、能力、品行和经验为根据,并按照公平和公正的程序加以决定。


  

  关于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除了检察长和上级检察官享有必要的指令权、代理权和监督权外,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应当主要通过纪律处分而不是日常的或行政性的请示汇报和批示以及内设机构之间的牵制来实现。检察长、上级检察官、同级检察官以及任何公民、机关和社会团体均有权提起针对具体案件或检察官的纪律处分程序,还可以考虑专业机构通过定期审查、抽查等方式发现检察官的违纪行为,提起违纪处分程序。


  

  没有检察官独立的检察一体制是一种纯粹的行政体制,没有检察一体的检察官独立是一种纯粹的司法体制,都不符合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但是,在制度安排上如何协调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关系,在两个极端之间确定适当的平衡点,则是由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所综合决定的。在当代中国,实行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相结合并略侧重于检察一体的体制可能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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