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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

  

  二、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关系的比较


  

  从理论上看,检察官独立之所以是相对的,这是由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性质所决定的。无论是在中国学术界,还是在国外学术界,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在德国,对于这个问题就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同审判机关一样,属于三权中的第三权即司法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只负责起诉而不负责审判,检察机关的上级是司法部即司法行政机关,而且,检察机关在职能活动中是作为被告人对立的一方出现在法庭上,而不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进行审判。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具有双重性质,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叉或结合,因为检察职能介于审判与行政之间或者法官与警察之间,当其进行侦查时,是一种行政职能,当其决定起诉与否时,是一种司法职能。因此,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桥梁。实际上,第三种观点被许多国家所认同。既然检察机关有行政性,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上命下从”;既然检察机关有司法性,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司法独立。这就是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辩证统一的理论基础。


  

  从体制上看,尽管大多数联邦制国家存在联邦检察系统与邦检察系统之分,但在任何一个检察系统都存在一定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就是所谓的检察一体。据笔者所知,检察一体这个术语是日本人的发明。他们把检察一体作为一项原则贯穿于日本检察制度。在日本,检察一体是指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保持整体的统一,由每个作为独立机关的检察官组成一个统一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上级对下级享有指挥监督权、事务调取权、转移权、代理权。在大多数国家,检察一体是一种体制安排,而非明确的原则。在作为近代检察制度发源地的法国,检察院和检察官分为若干鲜明的等级,上级检察院和检察官对下级检察院和检察官可以下达命令和指示,整个系统受司法部部长领导。在作为最晚(1985年)设立检察机关的英国,系统由以总检察长为首脑的中央法律事务部、皇家检察署以及区检察署构成,检察机关实行分级,上下级之间有明确的监管关系。在作为检察一体极端化的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1995年修订)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实行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并服从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统一集中的体制。”而且,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和侦查员必须经检察长授权并按检察长的指示和决定进行检察职能活动。纵观各国检察制度,检察一体制是指检察系统内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检察院内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的领导关系,以及检察机构作为统一的整体执行检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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