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
谢鹏程
【摘要】健全检察一体制和明确检察官独立地位已成为检察改革的焦点。在当代中国,实行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相结合并略侧重于检察一体制可能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
【关键词】检察官独立;检察一体;国际准则
【全文】
最近,在法院系统提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张以后,检察系统内外的一些同志纷纷议论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问题。本文拟在对法官独立与检察官独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检察一体的要求,对检察官独立的国际最低标准、国际通例和当代中国检察官制度的立法完善,作一学术探讨。
一、法官独立与检察官独立准则比较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法官独立与检察官独立的准则和最低标准,通过研究这些准则和最低标准,我们可以大体上看出法官独立与检察官独立的一致性与差别。
法官独立是一种不受任何指令约束的独立。《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中规定:“法官应享有身份之独立及实质之独立。身份独立指法官职位之条件及任期之适当保障,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实质独立指法官执行其司法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之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作成裁判之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僚及其监督者。”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第2条规定:“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无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第2条第2.3款规定:“每一法官均应自由地依据对于事实之判断及法律之了解,公平地决定所系属之事务,不受任何地方及任何理由限制、影响、诱导、压力、恐吓或干涉,此亦为其义务。法官在作成判决之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僚及监督者,任何司法之体系或任何不同阶层之组织,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地宣示其判决。”可见,法官独立保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受一切权力包括法院系统内部的权力和外部的权力的干涉。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官独立是绝对的。
检察官独立是一种受有限指令约束的独立。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检察官的地位和服务条件,包括职业荣誉和尊严、职务独立、身份保障等内容。其中,关于检察官职务的独立性,第4条规定:“各国应确保检察官得以在没有任何恐吓、阻障、侵扰,不正当干预或不合理地承担民事、刑事或其他责任的情况下履行其专业职责。”但是,该《准则》没有像《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第2条的第4款那样规定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独立于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相反,在第20条关于检察官与其他政府机构或组织的关系方面规定:“为了确保起诉公平而有效,检察官应尽力与警察局、法院、法律界、公共辩护人和政府其他机构进行合作。”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关于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标准和基本义务与权利》(1999年)第2条的第1款至第3款对检察官的独立性作了如下规定:“在承认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国家里,检察自由裁量权应当独立地行使,不受政治干涉。如果检察机关以外的机关享有对检察官下达一般的或具体的指令权,那么,这种指令应当是透明的,与法律机构一致的,并需符合既定的保障检察独立现实与理念的准则。检察机关以外的任何机关指令启动诉讼程序或终止合法启动的诉讼程序的权利均应当按照类似的方式行使。”显然,这一条在规定检察官独立性的同时,承认并限制了非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指令权。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检察官独立是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