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不具有可以产生判例的功能。考察各国诉讼法对审级制度的设计,都将形成判例方面的作用考虑在内。但是我国无论是四级两审终审制的整体框架,还是二审全面审理的具体制度,以及审判监督程序这种特殊的纠错机制,都是将“个案获得实体上的正确处理”为制度设计的唯一目标,而没有考虑在促使判例形成方面的功能问题。因此,审级制度的逐步调整也应当是法律修改过程中面临的一项任务。
总之,立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将所有的法治理想统统塞进一部成文法典当中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在立法的同时,判例制度应当是急待开辟的第二条发展法律之途径。立法需要对相关程序结构进行相应调整,为制定判例提供必要的制度和程序空间,但不需要也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做出事无巨细的规定。立法与司法两条腿走路,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够平稳前进。
【作者简介】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翟小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47页。
参见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
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
参见克劳思?罗科信:《
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6-427页。
See Ellen E1 Sward : Values , Ideology ,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Adversary System , Indiana Law Journal , Spring , 1989 , 64 Ind1 L1J1 301.
松尾浩也:《日本
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参见前引,第15页。
龙宗智:《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论中国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See Ellen E1 Sward : Values , Ideology ,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Adversary System , Indiana Law Journal , Spring , 1989 , 64 Ind1 L1J1 301.
参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参见陈小文:《程序正义的哲学基础》,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参见傅郁林:《对于引进对抗制论说的质疑》,载《法学》1997年第12期。
同样的现象早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之时就已经出现过。当时法国革命者鉴于对旧司法制度的极端不满,主张引入英国式的陪审团审判和对抗式诉讼模式,但这种过于浪漫主义的设想理所当然地终告失败。
台湾学者林钰雄先生在谈到某些学者对职权主义所做的不公正的批评时,不无情绪地说:“口头上挂着职权主义的人,念的往往是如同几十年前陈朴生老师书上所谓的权主义”这样根本无法对话。”字里行间为职权主义正本清源的愿望溢于言表。参见林钰雄等:《
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
宪法》,载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 .asp?id=1969。
参见前引,第101-102页。
See Thomas J1 Gardner &Terry Anderson : Criminal Evidence Principles and Cases ,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 1995 , pp1 1961.
参见杨开湘:《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冷思考》,载《法学》1995年第6期。
参见前引,第8页。
参见黄东熊:《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2页。
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9页。
仅就各国刑事诉讼法典的条文数量来看,德国477条,法国803条,日本533条,俄罗斯466条。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52页。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页。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谢庆辉:《意见证据之比较研究》,载刁荣华主编:《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279页。
参见孙远:《刑事证据能力的法定与裁量》,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See Richard B1 Cappalli : At the Point of Decision : the Common Law’s Advantage over the Civil Law , 12 Temp1 Int’l &Comp1 L1J187 , 1998.
参见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武树臣:《铸造灰色之法———再谈在我国发展判例制度的重要性》,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参见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载《法学》199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