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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

  

  五、《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责任规则体现了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预防和惩罚要求


  

  研究大规模侵权的学者通常指出,由于大规模侵权造成损害的广泛性、突发性和严重性,应当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预防和惩罚予以特别规定,以救济广泛发生的严重损害,惩戒大规模侵权的行为人,防范大规模侵权的发生,以保障社会安全。同时也指出,大规模侵权造成的损害,除人身、财产外,还造成众多受害人精神损害,甚至对社会也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需要突出侵权法的威慑功能,借助惩罚性赔偿制度。[34]对此,《侵权责任法》中有专门的应对措施。


  

  (一)《侵权责任法》特别强调其救济、惩罚及预防功能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目的的规定中,特别强调《侵权责任法》具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功能。《侵权责任法》1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三大基本功能,即救济功能、制裁功能和预防功能。在大规模侵权中,法律除了重视损害救济外,还特别注意对大规模侵权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的发挥,这些都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之中。这一条文中规定的“制裁”,主要是强调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所谓制裁侵权行为实为惩罚侵权行为之义。《侵权责任法》通过对可归责的当事人课以责任,惩罚其过错和不法行为,对社会公众产生教育和威慑作用,从而可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抑制侵权行为的蔓延。[35]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一般规则中包含了对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


  

  《侵权责任法》16条、第17条、第19条和第22条都考虑了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措施。《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赔偿一般性规则的这四个条文,分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这四个条文中,第17条在规定死亡赔偿金时使用了“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的用语,所指的就是大规模侵权。尽管其他三个条文没有这样的表述,并不表明它们不适用于大规模侵权。在大规模侵权中,对具有广泛性、严重性的损害进行救济,最主要的特点是要求及时、普遍且赔偿程序简捷,使受害人能够尽快获得赔偿以恢复其权利。当然,在救济中还要特别注意对为数众多的受害人给予足额、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些,上述四个条文规定的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则中都已经包含,只是需要法官在具体适用中充分理解立法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并不需要再对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做出特别规定。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侵权责任法》4条第2款规定的“私权优先”规则,对于大规模侵权的救济具有特别意义。该条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被学者称之为私权优先规则,是指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非冲突性法规竞合,侵权责任请求具有优先权,可以对抗同一违法行为产生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的财产性责任。这种规定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特别有价值。在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而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中,基于企业同一行为经常发生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而侵权企业有限的资产又可能无法同时承担这些责任。适用私权优先原则,为数众多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可以对抗政府作为主体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财产要求,优先实现其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侵权责任法》强调对恶意产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47条特别规定了对产品责任的大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908条规定,惩罚性赔偿为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以外之赔偿,系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而作之赔偿,且亦为阻遏该人及其他人与未来从事类似之行为而作之赔偿。[36]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主要的两大功能为威慑与惩罚。学者认为,法律在处理大规模侵权时的根本作用应当在于预防。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功能能够很好地满足这一需求。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能够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的,而且能够发挥遏制大规模侵权的发生以及充分赔偿受害者的作用。[37]这些意见无疑是有道理的。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立法者的注意力集中在对恶意产品侵权的威慑与惩戒上,在第47条规定了关于恶意产品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则。实事求是地说,学者对此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过窄,只能适用产品责任,而对恶意排污导致的严重环境侵权、证券市场恶意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广大投资人受损等案件类型无法适用” [38]的批评,以及对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的批评, [39]都是有道理的。不过,作为大陆法系立法传统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其实是很难接受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在目前情况下,先规定恶意产品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呼应,可以在具体实施后再总结经验,继续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改进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以适应其他领域发生的大规模侵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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