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19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文泰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原分局刑警队长赵永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姜伟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张真无罪。
2000年5月16日,白山市八道江区法院对王贵香、赵欣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胜利犯暴力取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据记者了解,2000年6月2日,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组为王贵香及赵欣重新作了精神鉴定,系反应性精神病,精神残疾等级是极重度一级。(注:此案例转引自《法制文萃报》2000年7月6日头版。)
第二起案例: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赵金元、屠发强刑讯逼供故意杀人案
1998年7月4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六中队接到洗马路派出所报称,参与一起凶杀案并正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熊先禄在辖区内出现。六中队探长屠发强立即带员赶到,熊先禄被带回六中队审查。在7月4日至6日连续三天的审讯中,六中队队长赵金元、探长屠发强为了逼取口供,施以种种肉刑对熊先禄进行摧残。
他们先后把熊先禄铐在门房上,使其悬吊空中,或将熊的双手铐在墙的钢管的一端,双脚捆在另一端,使其身体横倒悬空;或把熊按在地上用手铐将其手脚相连进行反拷,当熊疼痛难忍呼喊时,又用抹布将其嘴堵上。7月6日,二人便用铜芯线将重约十余公斤带钢体轮胎吊在熊的脖子上,而熊的双手却被用“十字架”型反铐在钢条上。由于疼痛,为减轻颈部压力,熊只得抬起双腿轮流顶住轮胎,其双腿正面大面积擦伤。而且在三天的审讯中,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休息。7月7日上午7时许,饱受肉刑摧残的熊先禄死于刑警六中队一探组办公室,而其双手仍是“十字架”型反铐在钢管上。
命案发生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迅速派人员赶到了现场。事后法医尸体报告证实:“死者熊先禄两手腕上各有两道环型手铐压痕,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系质量较轻的钝器多次打击形成,后颈部有条状皮肤挫擦伤。并检见死者胃全部空虚,膀胱内尿液点滴无存。”尸检报告的结论是:“熊先禄因外伤、剧痛、饥饿、紧张等过度劣性刺激而休克死亡。”
案发后,赵金元、屠发强二人于1998年8月被依法逮捕。1999年4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二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两人各赔偿附带民事原告、死者家属梁铁梅经济损失5000元。赵、屠二人均不服判,上诉要求从轻发落。二审判决维持了对赵金元的定罪处刑和赔偿判决,而对屠发强维持定罪和经济赔偿部分,处刑改为无期徒刑。据称,这是我国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对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处刑最重的一起案例。两位刑警都曾得过多次先进,并荣记功臣。(注:此案例转引自《法制文萃报》2000年4月20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