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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沉默权·实验取证

  

  2000年1月12日,在有关领导到场见证的情况下,曲阜市检察院模拟了案发现场的情形。他们先从南关派出所调取了同样类型的联椅,又选用了同样类型的手铐。尔后,检察官们把一位和黄公元身高、体重相似的试验者,按现场的情形,双手左右分开拷在联椅上做双手和单手拉扶手的试验,结果是联椅扶手均无破损断裂现象。


  

  针对陈新国所说,黄在逃跑中拉断了手铐3个齿的细节,检察官又找到该手铐的生产厂家作了检测实验,并挑选一爆发力强且一直从事体育锻炼教学的体育老师模拟现场情形,在联椅上用右手腕爆发力往胸前使劲,结果证明黄是无法拉断手铐齿的。


  

  “陈新国他们说用了3支电警棍才制服黄,但通过我们在电警棍的生产厂家对电警棍的性能所作的了解,他们使用的那种型号的电警棍,只要一支一次电击就会让人失去抵抗能力,然而,他们却说搏斗了三四分钟,这显然不可能。”一位检察官如此分析。


  

  一系列侦察实验的结果,坚定了曲阜市检察院对陈等人编造谎言、伪造现场判断的信心。随后济宁市检察院以陈等人涉嫌“故意杀人”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尝试的代价


  

  任何尝试都要付出代价。曲阜市检察院的这次尝试也不例外。舍弃便捷操作的讯问,转用复杂的侦查实验,最明显的代价是办案成本的大幅度增加。请人做实验和四处做鉴定花去的费用,是原先那种坐在家里,靠问口供获取方式的好几倍。


  

  然而,这种代价并非是最大的,最大的是那些看不着且又无法衡量的。一旦检察院侦查实验所得的证据不被法院所认可,那不仅意味着他们所做的一切努力是白费劲,而且,还会影响后来者对沉默权的探索。


  

  曲阜检察院冒险的同时,也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倒了风头浪尖。因为,此案中对侦查实验结果能否作为证据争论的背后,实质上涉及到的却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大问题,这并非一时半会儿能得出结论的事。


  

  二、由此案例引出的分析和思考


  

  (一)由此案例以及其他一些刑讯逼供案例(见本文附件)所揭霹出来的问题,可以看到,刑讯逼供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动机是多方面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个共同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从被刑讯人口中索取口供,这在中外酷刑案件中概莫能外。在中外刑事诉讼案件中,口供不仅在过去,就是在现在,仍然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也是据以破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当“疑犯”被抓获后,警方的第一件任务就是从“疑犯”口中索取口供。而一般情况下,“疑犯”在开始并不会轻易地供出“案情”,这种情况下,警方就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从“疑犯”口中套取口供,于是,刑讯逼供便“应运而生”。“刑讯”的目的是为了“逼供”。这是刑讯逼供的一般来由和一般常人的逻辑思维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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