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具戏剧性的是,在批判了传统办案思维之后,在指责陈新国等人办案手段单调的缺陷的同时,曲阜的检察官们也突然发现,实际上,他们自己也不得不面临一种选择——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办陈等人的案子?是依赖传统的口供,还是走一条迥异于传统思维、以前从未尝试过的新路?
“讯问,然后在口供中寻找突破,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这么做,那我们的行为和陈等人对待黄公元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位主要办案人员如此阐述当初的办案思路,“是在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另外,从现实情况看,依靠陈等人的口供破案也有很大的难度。
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上想寻求办案手段的突破的主观意识,逼着曲阜市的检察官们走上一条以往没有走过的新路——在不依赖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手段,寻找证据,查明真相。
“你可以不说真话,我们也不强迫你说,但是一旦有证据证明你犯了罪,那么你不合作、不主动交代的态度,将会使你在法庭上遭受不利的判决。”采访中一位检察官的陈词,不由得让人想起美国的警匪片中,歹徒被捕时警察常念叨的一句“名言”——“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尽管这位检察官并没有明确提到“沉默权”,但事实上,他的观点已明白无误的说明,他们正尝试着给予嫌疑人一项我国刑诉法还没有承认、但确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沉默权。虽然,这种给予也是出于无奈。
这种尝试从根本上挑战了我们司法人员长期以来对口供的依赖,因为沉默权说白了就是对一个司法人员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从本质上排斥了刑讯逼供。有了沉默权,也许黄公元就不会死去。因为他根本无须担心会受到盘问,也无须考虑是否要逃跑(假设陈新国等人所说的是事实),接受考验的不是他们,而是刑警的智慧和寻找证据的能力。
这种尝试也是给自己出了个难题。“重口供,轻证据”到“重证据、轻口供”毕竟不是词语位置颠倒的问题。
尝试是围绕一系列的侦查实验展开的。
检察官们认为,只要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黄公元没有逃跑,或者黄公元没有逃跑的条件,那么就充分说明陈新国等人所谓“逃跑”一说不成立。如果黄没有逃跑,却被全身电击,唯一的答案就是陈等人对黄进行了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