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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沉默权·实验取证

  

  “请问公诉人,侦查实验中的实验者是不是黄公元?实验用的工具是不是案发现场的工具?既然都不是,在一切事情都不具有特定性的条件下做的试验,它的结果怎么能说明问题?!”


  

  “审判长,侦查实验中所用的电警棍、手铐、联椅和案发现场的工具,都来自同样的生产厂家,型号、性能一致。实验者的身高、体重也和被害人黄公元相似。因此,侦查实验的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信性。”检察官从容不迫的回应着辩护律师的咄咄逼人的追问,似乎对对方如此早有预料。“侦查实验的科学鉴定结果,可以和证人、证言、尸检等物证、言证、书证相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明。希望法庭能作为证据予以采用。”


  

  “审判长,依照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侦查实验的结果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但是,刑诉法也没有规定侦查实验的结果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侦查实验只是一种推测方法,只是一种在侦查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而已,并不具备证据的性质。”


  

  “但它的结果可以证明3名被告说了谎,编造了所谓的被害人逃跑的故事,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2000年6月15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


  

  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在检察官和律师之间进行着。


  

  这是济宁市的一个区级法院。不知出于什么考虑,曲阜市公安局三名刑警涉嫌刑讯逼供、故意杀人一案的公开审理,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在一个区法院的法庭进行。


  

  面对济宁市检察院的三名检察官,被告方派出了5名辩护律师的强大阵容。


  

  尽管不是休息日,但庭审还是吸引了很多的旁听者。上午9时不到,在通往法院的狭窄的巷子里,就停满了大大小小几十辆警车。可容纳近百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来得稍晚的人们不得不站到了旁听席两边的过道上。


  

  虽然大多数旁听者并没有身着制服,但下身着橄榄色的警裤以及举止让人明显感觉到他们的身份——警察。庭审后有人向记者透露,曲阜市公安局下属各派出所所长和刑警几乎全部参加了旁听。


  

  与此同时,济宁市检察院不以口供为主要控诉证据的新方法,也吸引了司法系统行家们的关注,一些分管领导也到场旁听。


  

  开庭后不久,检察官们就感觉到了无形的、来自旁听席的压力——对同事们的同情,以及对检察官们“用警察的血染红自己的花翎”行为的痛恨,使得大部分旁听者对检察官满怀着敌意。每当检察官作出不利于3名被告的发言时,旁听席上便“轰”起一片叫骂声。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每当辩护律师作出精彩辩护时,席下会顿时响起热烈的掌声。结果,旁听席上的“表演“惹恼了法官和法庭内维持秩序的的法警:“你们身为警察,怎么这样带头不遵守法律?!”不过,好几次怒目相向和斥责也未能有效的制止“即兴表演”。最后,一位年迈的、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忍不住大声疾呼:“我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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