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来,为解决政令不通等问题,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已经开始进行旨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执法权限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例如,1994年,我国开始分税制改革,分设国税与地税两套系统;1998年,中央决定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跨行政区域设立9家分行;1998年,决定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1999年,决定在全国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2000年,国家药监局也开始建立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2004年,对省以下土地部门实行垂直管理;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组建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等五个环境保护督察中心,连同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等六个核辐射安全监督站,直接由国家环保部门垂直管理,以减少地方对环保执法的干扰;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专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6年,为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建设部决定向南京、杭州、郑州、西安、昆明、桂林等6个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等等。[20]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目前只出现在行政执法领域,而且这些改革措施基本上是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出台的,基本上属于行政手段上的“收”与“放”的范围,随意性较大,法治化的程度极低,而且上述事项是否都应当由中央直接管辖,也应当作进一步的研究。显然,借鉴国外的分权文化以及联邦制的有益经验,加快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进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应当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有必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说的借鉴国外的分权文化乃至联邦制的有益经验,并不是主张将现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变成联邦成员国家,而是主张借鉴国外分权文化来重塑我国传统上中央事事都管的中央集权文化,依照宪法第3条第4款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规定,通过法治途径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明确的纵向分权,明确中央在一些重大事项的专属管辖权和职责以及地方的自主权,中央要“集”那些至关重要之大权(建立自己的垂直管理部门,不要让地方插手),要“放”那些能让地方发挥自主权之小权(让地方在这些事项上自治,中央原则上不再直接过问,只是行使监督权),在那些需要中央与地方共管的事项上也要明确划清各自的权限和职责,改变当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不明确而在实际上“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状况,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既确保中央权威,又让地方享有一定的自主权,真正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21]。至于如何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既可以通过修改现行有关组织法的方式进行,也可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法》,这可作进一步的探讨,笔者倾向于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