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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宪法文化思考

  

  总的看来,我国目前的单一制,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手段不多,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不明,表面上中央什么都管,但是事实上“天高皇帝远”,由于管理层次多、范围广,中央不可能事事都过问、样样都亲自管,这就造成了“县官不如现管”,地方几乎什么都管,[16]国家的法律主要靠地方执行,中央的权威也主要靠地方维持。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变通”执行、打折扣地执行甚至根本就不执行中央的法律和政策的现象比比皆是。显然,在这种政体之下,中央权威是没有保证的。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借鉴国外的分权宪法文化乃至联邦制的有益经验,反思并扬弃传统的中央集权文化,我们既要认识到“一个弱势政府不能保证秩序和法治,而太过于强调地方分权的国家易于导致分裂”[17],也要认识到中央集权与中央权威不是一回事,我们需要中央权威,[18]但未必需要实行中央集权特别是传统上那种不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的中央集权,要认识到事事都要管的中央集权未必能确保中央权威,中央与地方的明确分权反而可以确保中央权威,培育形成我们的分权宪法文化,重构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其实,正如前面所述的,早在明末清初,我国就开始有思想家对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的弊端进行反思,并提出了“分权”、“分治”的思想。黄宗羲氏通过总结“封建”与“郡县”的利弊,主张在边境设置有封建意味的方镇,以增强抵御夷狄的边防力量。顾炎武提出了“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构想,主张把宋明以来君主独掌的“辟官、莅政、理财、治军”四权,分割给地方郡县守令,他强调:“尊令长之秩,而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权,罢监司之任,设世官之奖,行辟属之法,所谓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二千年以来之弊,可以复振。”王夫之则提出了“一统”的分权思想,他主张明确君主、宰相、州、郡、县各级机构的权限划分,互不干涉:“天子之令不行于郡,州牧刺吏之令不行于县,郡守之令不行于民,此之谓一统。”倡言变法的冯桂芬从“分治”、“合治”角度评议过“封建”、“郡县”,他说:“治天下者,宜合治亦宜分治。不合治则不能齐亿万以统于一,而天下争;不分治则不能推一以及乎亿万,而天下乱。柳宗元《封建论》云:有里胥而后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后有诸侯,有诸侯而后有方伯连帅,有方伯连帅而后有天子。此合之说也。封建之合,不如郡县之合尤固,故封建不可久而郡县可久。反而言之,天子之不能独治天下,任之大吏;大吏不能独治一省,任之郡守;郡守不能独治一郡,任之县令;县令不能独治一县,任之令以下各官,此分之说也。”[19]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4月的《论十大关系》中指出:“中央要注意发挥省市的积极性”,“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在1958年的成都会议上,毛泽东更是明确提出了“地方分权”、“又统一又分散”、“发展地方个性”的想法。然而,我们国家至今尚未从制度上从法律上进行过中央与地方的真正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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