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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宪法文化思考

  

  长期以来,我们将秦始皇统一中国到清朝灭亡这几千年称为“封建社会”或“封建专制社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对此。近些年来我国历史学界已经作了重新解读。封建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分封(诸侯)制,实行“封邦建国”、贵族(诸侯)分权。然而,秦王朝开始的中国社会是“废分封、立郡县”(春秋战国时期即开始转型),封王建侯不再成为主流,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郡县君主制,实行的是君主集权、专制独裁。显然,“专制”与“封建”是相互对立的,秦王朝以后的中国社会并不是封建社会,而是专制社会,是一种以郡县制为基础的君主专制或中央集权社会。我国的封建社会只存在于先秦时期特别是夏商周时代。[3]有学者甚至将从秦朝开始到满清覆灭这两千多年,称作“中国的中世纪”。[4]早在抗战刚开始时,“胡适即说中国尚是一个中世纪的国家。以罗斯福对中国之同情,他也说中国尚逗留在18世纪。”[5]还有的学者认为秦汉是中国的“第一帝国”,隋唐宋是“第二帝国”,明清是“第三帝国”。[6]总之,从秦到清的历史,不是一部封建史,而是一部专制史,一部中央集权的帝国史。


  

  中国二千多年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统治实践形成了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当然这种传统文化并不是“封建文化”,而是专制文化,是一种皇帝独裁的帝国文化。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就是一种中央集权文化。


  

  显然,这种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与先秦时期的分封制一样,并不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好选择。总的说来,分封(诸侯)制,中央没有权威;而郡县(君主集权)制,则地方没有积极性。早在明末清初,我国就有思想家指出封建制(即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各自弊端。黄宗羲(1610-1695)认为“封建”与“郡县”都有弊端:“封建之弊,强弱吞并,天子之政教有所不加。”“郡县之弊,疆场之害苦无已时。欲去两者之弊,使其并行不悖,则沿边之方镇乎。”顾炎武(1613-1682)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封建”与“郡县”各有得失,他说:“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7]


  

  但是,文化的影响是长久的。虽然今年是辛亥革命的100周年,皇帝被打倒要满100年了,虽然自清朝末年起我国就开始从西方引进宪法,制定一部又一部的宪法,但这种中央什么都管的中央集权传统文化一直影响至今,宪法文化特别是分权型的宪法文化至今还没有形成。直到今天,在人们心目中,包括在许多学者在内,中央集权仍被视为正统,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被视为理所当然,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则被看作是大逆不道或者至少被认为不妥当。显然,分权宪法文化的缺乏,而中央集权的传统观念和文化的盛行,自然也就成了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一大障碍,因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就是要进行纵向分权,要在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职责,就是要实行地方分权,就是要实行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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