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宪法文化思考
上官丕亮
【摘要】分权文化的缺乏是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一大障碍,而在外国分权文化则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和推动力。建议进一步解放思想,借鉴国外分权文化的有益经验,扬弃传统的中央集权文化,构建我国的分权文化,通过法治途径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明确的纵向分权,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既确保中央权威,又让地方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
宪法文化;分权文化
【全文】
现代法治当然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法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虽然没有全面地阐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问题,但也提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改革:“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这一重要问题讨论不多[1],确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这一大命题,需要探讨的问题有很多。鉴于思想文化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本文主要拟从宪法文化的角度对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分权文化的缺乏是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一大障碍
要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首先有必要寻找到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尚未法治化的原因,以对症下药。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其中文化上的原因值得反思,宪法文化特别是分权文化的缺乏是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一大障碍。
所谓宪法文化,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主要表现为社会普遍存在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可分为个体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群体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大众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并不是所有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都是宪法文化,只有大众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即社会普遍存在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才是宪法文化,而学者和官方等群体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最多只能说是一种亚宪法文化。宪法文化是社会成员在宪法意识广泛传播和宪法实践的双重影响下,经过长期的心理积淀而形成的一种心理定势。这种心理定势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一旦形成,便不容易改变,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且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宪法文化影响着立宪的内容,决定着行宪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一个国家的宪法文化决定着一个国家宪法的命运。我国从清朝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算起,制定了10多部宪法、宪法性文件以及宪草,但都没有得到很好实施,没有实现宪政。其中的原因肯定不止一种,但宪法文化的缺乏是一个重要原因。[2]甚至我们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国民(包括学者们在内)依然没有普遍地形成对宪法的正确认识,包括分权制衡在内的宪法观念尚未成为大家的共识,宪法文化尚未形成,当然有关中央与地方纵向分权的宪法文化即分权文化也没有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