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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听证的建构

  

  解决办法是进行“不起诉听证”。具体程序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初步对案件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对本案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听证的请求以启动“不起诉听证”。检察机关也可依职权直接启动。检察官主持,人大代表、政法委领导、法学界专家学者参与。这样,不起诉听证制度可以使证据公开化,消除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疑虑,客观上减少了上访,也减少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同时,笔者建议:不起诉听证后可制作新形式的法律文书——“检察决定书”,取代现行的“检察意见书”。不言而喻,“决定书”与“意见书”相比,法律效力不可同日而语,有关主管机关接到检察决定书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启动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否则,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自然促进了有关主管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文书执行的自觉配合,从而增强“相对不起诉”的惩罚与教育功能。


  

  (四)缓刑听证


  

  根据法律规定,缓刑适用有三个条件:(1)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子才适合判缓刑;(2)案犯确实要有悔罪表现;(3)罪犯确实不至于再产生社会危害性。前两个条件是硬性的,容易把握,因为都有明确的案卷材料作为根据。问题就出在第三个条件的把握上,要排除被告人不再犯罪的可能性,只靠看案卷本身是不够的,被告人平时的表现才最能说明这一问题。但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仅凭案卷材料就作出主观判断。这样容易发生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况,以致适用缓刑的罪犯再犯罪危害社会。正因为这种制度性的漏洞,难以阻却人情案、关系案。同时,即使是正确的缓刑判决也会出现由于被害人的不理解而不断上访的现象。


  

  较好的解决办法是采用缓刑听证方式。由法院依职权直接启动并主持。听证活动可归属于法庭调查。参与人有被害人、熟悉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辖区民警或综治负责人、邻居、同事等。这样一是更易判断被告人是否会“再产生社会危害性”,二是由于听证公开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司法腐败,三是由于被害人参与,减少了不理解而上访的情景。


  

  (五)执行听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执行有时会遇到和民事执行同样的问题。传统的执行模式是执行员个人负责,执行权高度集中、执行员一案到底的模式,使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且法院执行中常会遇到需要对执行中追加、变更执行主体和执行中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进行审查、裁定的。进行审查、裁定须依事实作出,而此时法庭调查已然结束,那么就迫切需要有一个公开的事实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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