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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研究

  

  (二)为基层行政执法设计公正程序


  

  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每日作出的行政决定,都和相对人宪法基本权利的卫护息息相关。以社会保障金发放决定为例,尽管所给付的金钱或实物数量上并不大,却有助于受领者获得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而且社会保障金给付的对象主要针对低收入的人群,他们或者由于生理的原因,或者处于弱势地位,出于对他们尊严的卫护,更需要为社会保障金发放决定设计公正程序。[34]


  

  在治安管理、交通违法等秩序行政领域,基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其他公共机构所不具有的强制力,其权力具有较大的裁量余地和空间,而且其个案行使往往处于上级和公众的视野之外,是一种很难得到有效监控的“低能见度”的权力。因此这种被喻为“行政法上特洛伊木马”的裁量权,一旦失去控制就会“蝼蚁溃堤”,颠覆法治主义的统治,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5]


  

  因此,在基层行政执法过程中,尽管为了追求行政效率,为了让数量庞大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需要对行政程序予以简化,但仍需设计出若干必要的程序装置,以捍卫行政相对人的正当程序权益,保障其享有最低限度的公正。即使对于简化的行政程序而言,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仍至少遵循告知、说明理由等最为基本的程序性要求。


  

  告知被认为是正当法律程序中最为基本的要求。[36]《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许可法》第36条、第38条第2款均已规定。但在我国基层行政执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使相对人无法有效履行申辩权;执法人员不告知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使得相对人无法有效履行获得救济的权利。今后,行政机关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对其予以充分的告知,并告知其实现获得救济权利的途径。


  

  说明理由被视为良好行政的基本原则。说明理由也有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的,有助于增加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特别是那些受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人,在知道决定理由之后,知道他们的主张和论述都得到了考虑,知道相关的行政程序并非“空洞的仪式”后,更容易接受行政决定所带来的结果。[37]


  

  (三)信息化对基层行政执法程序的挑战


  

  传统的基层行政执法模式是基层执法机关人员出现在交通路口、集贸市场、嘈杂闹市等执法现场,或是作为“窗口官员”受理窗口前相对人对工商、税务、民政等诸多事宜的申报申请登记,针对每一个案做出决定。而信息和通讯技术方式的发展,改变了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形态。目前各地已在城市管理、[38]文化、[39]税收、[40]药品监督[41]等行政执法领域开发出了智能化自动化程度不等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或助理系统,“数字城管”、“数字税务”、“数字药监”等提法已出现于各级行政机关的文件和工作报告之中。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基层行政执法将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办公自动化,移动指挥智能化,监控可视化,信息交换和管理电子化,这也将很大程度上改变行政裁量运作的方式。他们可以通过点击鼠标、敲击键盘完成这些日常化的行政作业。借助“电子眼”、鼠标和办公网站展开的信息化执法程序,通过电子数据处理准备案件事实材料,由专业工作人员根据典型的决定范本做出平等的处理,作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防止行政恣意,实现行政权的自我拘束,从而削减基层行政执法的裁量空间。[42]就如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指出的:“运用信息化手段,让机器来管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比人管人更铁面无私,更公平公正,更不知疲倦。”[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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