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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研究

  

  例如,在2008年1月南方发生雨雪冰冻天气后,交通部于2008年1月25日印发了《关于在春节前启动鲜活农产品运输应急机制的紧急通知》,决定从1月26日至2月5日启动鲜活农产品运输应急机制,对在全国“五纵二横”“绿色通道”上行驶的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一律免缴车辆通行费。但根据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记者对在绿色通道上行驶的运菜车的随车采访,过路费仅在山东境内被减免了5块钱,减免幅度不到20%,在河北、天津、北京的收费站都没有任何减免,在路上被罚款并要求卸货检查的情况经常发生。[25]这使得交通部的规定并未曾完全落到实处。还有类似的情况,可作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由于自利使规则的实效性被减损乃至虚置的佐证。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在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运作中,由于案件负荷的压力,执法资源的稀缺,加之强势行政相对人的谈判议价能力掣肘,以及基层机构及人员本身固有的自利倾向,使得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运作并不能完全遵循法律推理的方法和逻辑,使得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实施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者未考虑相关因素,以致某些行为游弋于既有法律框架之外,公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


  

  三、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程序导控


  

  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运行过程,一方面受到法律推理逻辑的内在制约,另一方面受到复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外部制约。为此应设计怎样的行政执法程序,让基层行政执法既能有效地回应来自相对人一方大量的请求,又能对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权利予以维护,将成为本部分讨论的问题。


  

  (一)简化基层行政执法程序的可能性


  

  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每年可能要处理数以千计乃至万计的个案,执法人员也成了针对特定情形输入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法条、输出行政决定的“决策工厂”( decision-making facto-ries)。[26]在基层行政执法过程中,交通违章的处理、对流动摊贩的管理等,都需要在执法现场做出迅速的决定。因此过于正式化的程序设计可能会加大行政成本,造成行政过程的“阻滞”,阻碍行政任务的实现,阻滞整体上正义的实现。[27]为此有必要考虑简化基层行政执法程序的可能性。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出于行政效率的考量,《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0条第2句规定行政程序应力求简单和合乎目的,第71a条至第71e条则对行政许可加速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第7]b条规定,“许可机关应采取其在法律与事实上可能的预防措施,以保证程序可以在适当期限内完成,并可按申请予以特别加快,”还规定了为加速许可而设立的咨询、告知以及会议机制。[28]欧洲行政法则认为,行政程序的简化与迅速是法律安定性原则的要求,程序若持续时间过长将危及法律关系的安定,要求行为的时限应和所实现的目标相适应。[29]


  

  在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已有了若干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的努力。以行政处罚为例,目前行政机关执法存在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现实状况,加之部分违法相对人流动性较大,身份不易确认,若不当场进行处罚事后难以执行处罚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30]《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各地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还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颁布了许多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立案标准,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予以细化,规定了相应的文书格式和卷宗制度。[31]


  

  又如《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许可法》第42条至第45条则规定了时限制度。而许多基层行政执法机关设定了短于法定时限的许可、给付时限;当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许多基层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了时限,并对外公布。(32〕同时许多基层行政执法机关都在探索引入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要求申请人承诺保证其已满足法定要求的条件,并承诺履行审批机关告知的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审批机关在此基础上认可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并核发证照或者文件给申请人。这起到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方便相对人的作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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