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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

  

  如果政府部门没有履行宪法或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了对公众的损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干预。但是,公众关注的每一个问题不可能都成为公益诉讼的主题。法院并不打算也不应该履行国家的管理职能。[9]由此可见,公益诉讼主体的开放性和司法触角的延伸也导致了法院和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和政治进程之间的许多问题。印度的许多学者对此现象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公益诉讼的范围已经扩展到脱离了其最初的目的,法院俨然已经不是那些无助者的人权捍卫者,而成为了国家治理机构。[10]印度前首席大法官巴瓦蒂提出了限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标准来解决这些问题。主张:


  

  1.申诉方必须向法院证明其提出申诉是善意的,而不是出于个人的私利或任何别有用心的动机;


  

  2.法院不能允许政客或其他人为了延长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或者是获得某一政治目的而滥用公益诉讼;


  

  3.司法机关必须在使用这一工具时小心谨慎,避免介入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领地。


  

  印度最高法院对一些邦的高等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方式表示不满。认为,大量的自称为公益诉讼的案件涌入法院,实际上只有很小的比例的案件是真正的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忽略了许多案件的真正意图,受理了本不应该受理的案件,浪费了许多宝贵的时间,而这些时间本应该花在处理真正的公益诉讼案件。这种情况导致了真正的申诉者苦苦等候在法院门外,使他们产生了挫败感,渐渐地对国家的司法制度失去了信心。针对这种现象,印度最高法院形成了受理公益案件的内部原则,来指导审查是否满足公益诉讼案件的条件: (1)申诉方的身份证明; (2)申诉方提供的信息基本正确; (3)申诉方提供的信息不是模糊和不确切的; (4)申诉方提供的信息应表明所涉及问题的严重性。此外,法院还要考虑到,不允许任何人以败坏他人为目的的漫无边际的诉讼,避免公众攻击一些具有合理性的行政决策。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院应该严格审查是否假借帮助解决大众的实际痛楚来达到其他的目的,特别是防止政治压力集团不能通过行政或政治手段解决的问题通过公益诉讼来获得掩盖的目的和利益。法院一旦受理了公益诉讼案件,除非法院同意是不允许撤回申诉的。申诉方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收回申诉。法院在考虑是否同意撤诉时,要考虑公共利益,并要确保撤诉不会导致滥用法律程序。显然,印度最高法院已经清楚地意识到,滥用公益诉讼制度将会导致其成为一种无效的制度,成为普通的诉讼方式的一种廉价的替代物,从而失去了其存在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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