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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

  

  二、我国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


  

  (一)借鉴“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的必要性


  

  必要性是指借鉴需求的客观性。必要性是借鉴的前提。在我国,之所以存在借鉴“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的必要,主要基于:


  

  1、保持控辩平衡力度的需要。在学界,众多学者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规定沉默权制度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原则,加强被追诉者的防御力量。如此,将极大地增加处于控方地位的警官、自侦案件侦查人员的取证、破案困难,削弱控方的追诉力度,因此,他们反对确立沉默权制度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如果经过广泛的论证后由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确立了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和规定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与以前相比,就辩方而言,必然会增加防御的力度。为与这种防御力度相对应,适当地增强控方调查取证的力量,即在我国借鉴“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的合理部分,以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差距,笔者认为也不失为一种有效之举。


  

  2、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后打击跨国、跨境犯罪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跨国、跨境、有组织的走私、贩毒等特大案件必然也会相应地与日俱增。由此必然会大大地增加侦控机关的调查取证难度,妨碍诉讼效率的提高,不利于打击跨国、跨境犯罪。为了及时打击跨国、跨境犯罪,在我国借鉴“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势在必行。


  

  3、侦破重大案件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犯罪的总体趋势已出现国际化、有组织化、智能化、高科技化、高危害化等特点,侦破案件的障碍和困难越来越多。为消除障碍和困难,除了提高侦查人员素质、改革侦查管理体制、应用先进科技设备以外,急需对法律规定和证据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赋予侦查人员享有新的破案权力和手段。借鉴“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不失为一种甚佳的选择。


  

  (二)借鉴“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的可能性


  

  在当前,借鉴“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已有相当好的社会环境。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决不拒绝继承和借鉴古人和外国人,哪怕是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东西。”[10]在如何继承和借鉴的问题上,他形象地告诫我们:“不过,批判继承的过程,正如我们对于食物一样,必须经过自己的口腔咀嚼和胃肠运动,把它分为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然后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11]这就是说,对于前人的和外国的文化,不可盲目地照搬照套、囫囵吞枣,而应当经过自己的思考和消化,吸收其对我有用之精华。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12]邓小平理论是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他主张的这种吸收和借鉴的原理与毛泽东同志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人们的思想解放,对国外优秀的、先进的文化成果已不再采取排斥抵触的现象,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借鉴“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完全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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