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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

  

  1、“民事性拘禁”(相当于我国的司法拘留性质)。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8卷第1826条规定了对“对抗性证人”的民事性拘禁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在联邦法院或者大陪审团进行的程序中,若共犯中的某个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按法院的要求供述、作证或者提供其他同案犯的犯罪证据的命令,联邦法院可以以违反命令为理由将该人拘禁于适当的场所,直到他供述、作证或者提供其他同案犯的犯罪证据为止。但该拘禁应当随法院审判程序或者大陪审团的追诉程序的结束而终止,且拘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被拘禁者对此有权上诉。上诉期间不允许保释,但上诉法院必须在30日以内作出决定。当被拘禁者逃跑或者企图逃跑时,法院可以对其判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1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对帮助或者企图帮助被拘禁者逃跑者,处罚亦同。[5]被拘禁者在被拘禁期间作了供述、作证或者提供其他同案犯的犯罪证据的,就可以立即解除拘禁。


  

  2、“刑事性处罚”(刑罚)。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卷第401条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2条规定了包括对“反抗性证人”在内的违反诉讼程序者的刑罚处罚。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2条规定,联邦法院法官对抵抗或者拒绝合法的令状、程序、命令、规则以及藐视法庭的人员,可以以“藐视法庭罪”判处反抗性或抵抗性证人以拘禁或者罚金。当法官“证实其目击或者听见的在法庭现场实施的构成藐视法庭的行为,可以对其行为进行简易处罚”(亦称“略式处分程序”),即当庭决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如果法官认为没有必要当即处罚时,可以通过“听证后的处理程序”处理(亦称“审判处分程序”),即择日按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虽然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卷第401条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2条规定可以对“抵抗性证人”判处拘禁或者罚金,但是没有具体的拘禁时间和罚金数额的规定。实际上,处罚权由法官裁量决定。根据联邦法院的判例,按照“略式处分程序”处分时,拘禁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按照“审判处分程序”进行处分时,拘禁期一般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对于罚金的数额,联邦法院的判例没有规则性的解释,全凭各法院法官自定。关于“民事性拘禁”与“刑事性处罚”的运用顺序,联邦法院判例认为,一般应先处以“民事性拘禁”,在处以“民事性拘禁”无效时才处以“刑事性处罚”;但是,必要时二者可以并处。


  

  (四)“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的适用范围


  

  在美国“,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频繁适用于贿赂案件。除此之外“,对于一些非同寻常的案件,检察官若发现收集的证据达到起诉标准确有困难,于是就寻求另一种机制:请求调查的大陪审团协助。例如,有时证人拒绝与警察或其他调查员谈论有关他们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一个不合作的证人可能竭力要保护一些人免受诉讼,或可能害怕若与政府合作会遭到报复,此时,检察官可以申请大陪审团传唤他们作证。如果大陪审团传唤证人,他们必须出庭和被迫回答问题,否则将面临藐视法庭而被关押。??大陪审团最常被用来调查结伙犯罪和仍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比如有组织犯罪或警察贪污案。[6]大陪审团一般调查复杂的有组织的犯罪、政府犯罪、政府机构贪污和其他通过警察使用的方法很难侦查的犯罪??。在大多数案件中,大陪审团与检察官合作并在检察官的指导下进行调查工作。大陪审团这样做,并赋予被追诉者享有“刑事免责权”和“证据强制”(简称“强制程序”),是法院赋予的权力。[7]由上可见“,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经常适用于贿赂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依靠警察调查的方法很难侦破的案件。正如有些学者介绍说:“检察官有权向那些有罪的证人签发豁免书,保证不会因为作证所涉及的问题而被起诉——伪证罪和妨碍审判罪的起诉除外。对于那些有罪的知情人来说,这种豁免书很有诱惑力,因为他们只要与检察官合作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某些罪过。”[8]在美国,除了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以外,在部分行政程序和联邦议会程序中也有使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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