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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

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


周国均


【摘要】刑事免责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证据强制是适用刑事免责的一个重要证据规则。本文阐述了“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的立法背景、二者的内涵关系以及适用的范围等;论证了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的必要性,提出了借鉴其合理内容的一些构想,认为在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对于缓解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困难有较大作用。
【关键词】刑事免责;证据强制;构想
【全文】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不少学者纷纷主张我国应借鉴英美国家实行的被追诉者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和“沉默权”制度,以适应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客观条件下,如果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和“沉默权”,也会大大地增加侦查机关的取证困难,削弱控方的追诉力度,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对日益攀升的刑事犯罪的及时打击,不利于国家权益和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见仁见智,笔者以为,借鉴美国“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的合理内容,并建立起相应的机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概述


  

  (一)“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的立法背景


  

  在封建纠问式诉讼中,控方的官员行使控诉权,被告人是被追诉的客体,毫无辩护权可言,亦无控、辩平衡之说。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在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还允许他们聘请熟悉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的律师为其辩护,增强了对抗控方的防御力度,以期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基本平衡。同时,为了防止警官、检察官出于强烈追求破案的欲望而使用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还规定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的原则。如1789年美国的《人权法案》第5条,等等。尽管如此,为了获取或尽快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物证、书证等犯罪证据,侦控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取证的事例仍有禁不止。鉴于禁止刑讯逼供和采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均仅仅是钳制追诉者非法行为的一种手段,缺少从法律上保障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提供物证、书证的自我保障措施,因此,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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