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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前瞻

  

  其二,建立“简易公审程序”。“简易公审程序”是日本刑事诉讼法291条规定的一种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审判程序。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简易公审程序是指被告人在审理开始程序时可以承认被指控的罪状,陈述起诉状记载的有罪部分的事实,法院在此基础上听取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作出判决。”(注:(日)田宫裕:“刑事程序的简易化”,载(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418页。)简易公审程序是日本为了简便迅速地处理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的案件,于1953年对其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增设的。较之普通程序,简易公审程序主要有两大特点:第一,广泛承认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第二,大大简化了调查证据的程序。(注:参见孙长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较之简易程序,简易公审程序已经进入普通程序审理,只是基于被告人在开场陈述中认罪而采用的一种简便处理案件的方式。不难看出,“简易公审程序”与我国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二者之间也存在少许的差别,但在设立宗旨、程序运作、功能效用等方面基本一致。将我国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称为中国式的“简易公审程序”亦无不可。目前,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将中国式的“简易公审程序”从实践层面上升到司法解释层面,且该《意见》的相关规定基本合理可行,因此,所欠缺的只是在时机成熟时,将中国式的“简易公审程序”规定到刑事诉讼法中,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予以确立。


  

  公正与效率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冲突,寻求二者的绝对平衡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量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改造简易程序,建立简易公审程序,实际上都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公正的情况下,追求审判效率的提高。但是,一个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的审判程序未必就是理性的程序,一个提高了审判效率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公正的审判程序也未必就不是理性的程序。


  

  三、设立发现真相的最佳装置:改革庭审调查程序的思考


  

  庭审调查程序,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的关键所在。随着刑事程序改革的逐步深入,如果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起诉方式,建立预审制度,彻底切断庭审法官在开庭前了解案情的渠道,(注:参见徐静村:“二十一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展望”,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则一方面有利于排除法官的庭前预断,另一方面也对法官正确把握庭审,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进行裁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保障庭审调查的公正有序进行,通过庭审查明案件的真相,是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对于一贯强调发现案件实体真实的我国刑事诉讼而言,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庭审调查程序是所谓的“对抗制庭审方式”,实行该庭审方式的初衷是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增强庭审的对抗性,提高控辩双方参与庭审的积极性,更好地帮助法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然而,司法实践证明,由于配套措施不完善,如未规定证据开示程序、未完善证人作证制度、未建立交叉询问制度等,导致对抗制庭审方式出现了许多变异,“穿新鞋,走老路”,只是改变了庭审调查顺序,并未真正对抗起来。甚至控辩双方为了追求某种庭审效果,不惜进行“证据突袭”、“伏击审判”,其实质是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换取庭审效果,将合理对抗变成了纯粹的“竞技”。可以说,我国的“对抗制庭审方式”改革是一次并不成功的司法探索。“对抗制的法庭审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到程序的真实发现功能,兼顾控辩双方的合理需求以及诉讼本身的公正与效率。”(注:孙长永:“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与证据开示”,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因此,我国的庭审调查程序必须实行进一步的改革,基本思路是:建立交叉询问制度,完善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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