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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视角下的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

隐私权视角下的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


宋远升


【摘要】在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我国以少年保护优先为经,保障少年健全成长为纬的新少年法的精神并未如预期落实,特别是在司法实务中,与其更是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为符合“少年最佳利益”的精义,必须不断借鉴和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在正当法律程序以及现代宪政理论基础上,祛除我国相关涉及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保障法律中存在的种种弊症,从而奠立我国青少年隐私权保护的现实道路。
【关键词】隐私权;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
【全文】
  

  一、刑事司法中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及其冲突


  

  作为一项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隐私权不论男女老幼、帝王将相、贩夫走卒都应具有,不论成年未成年人皆然。因此,在现代法治国中,在不少法律中对隐私权都有所体现。这主要是基于隐私权独特的价值使然。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冲突,在刑事司法中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就是如此。


  

  (一)刑事司法中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


  

  1.刑事司法中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表征了现代法治国思想发展的一个新的高度。当洛克在十七世纪提出人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三大类自然权利的时候,人身自由的权利仅仅是外在的人的肉体生存和身体健康免遭国家暴力、免受实际的约束或监禁的权利。直到二十世纪中叶,人的权利才开始从纯粹生理意义转向包含心理意义上的内容。{1}生存权“不仅意味着健康和活下来的权利,而且也意味着享受人生的权利,这包括避免某种形式的心理或者生理上的痛苦,不至担心自身受伤害和损害,免遭强烈噪音、臭气和震动的伤害,免遭个人隐私的侵犯等”{2}。从而使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从肉体转为精神,从外在转为内在。因此可以说,国家权力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也表征了一种法治文明发展的程度,表明国家对“人”的初级关照发展到高级关照,也表明公民个人从基本生存要求过渡到精神层面诉求。从一系列的联合国公约、条约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法律文件对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规定,到各国纷纷制定有关保护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立法,都是现代社会人文关怀的一个缩影,这也是国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乃至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防止标签效应,实现涉罪未成年人“除魔化”。标签效应亦称评定效应,指“越轨者标签”对被贴上标签的个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影响。{3}在刑事司法中,标签效应可以使涉罪未成年人形成难以祛除的烙印,烙印会逐渐促使他人以此修正对涉罪未成年人形象的认识。人们对涉罪未成年人过去的行为均要重新评估,以符合标签评定者心中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身份。当这种外部的力量加强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反馈到涉罪未成年人处,使其重新审视、评估和衡量外界加诸给他的“犯罪”身份,其结果是导致对这种形象的接受,以至于在犯罪行为的轨道上愈滑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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