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资产阶级提出控审分离后,法院不再承担控诉犯罪的职能,专司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再次遵循“没有控告就没有审判”的古老原则,侦查犯罪并提出控告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完成。我国的刑事诉讼职能分工更是界限清晰,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在调查清楚、证据充分——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可以不起诉。由此可见,调查取证的责任主要是由警察而不是检察官、更不是法官来承担。在我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调查由公安机关来完成,所以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直接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而不会发生在法官和被告人之间。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某些公安民警素质低、水平差,所以才去搞刑讯逼供,可又如何解释个别素质极差的检察官、法官徇私枉法、草菅人命、枉法裁判但却极少刑讯被告人?其中有警察素质、业务水平方面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警察永远是站在追诉犯罪第一线的人,他的职责、他的角色决定了他要承担起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侦查工作是起诉、审判的基础,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这与法官、检察官又有所不同。大多数案件在艰难的侦查过程中,警方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乃至生命,警察与犯罪者已成为你死我活、势不两立的对立双方,尤其是面对着自己亲自抓获的罪大恶极的现行犯时,警察一面要维护正义,收集充分的证据使之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一面还要告诉对方可以保持沉默、聘请律师来与警方对抗,这是一种怎样的矛盾!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种现象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凡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讯逼供总是出现在公安机关;凡是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同样会发生刑讯逼供甚至致死人命案;而在自诉案件中,因法院没有侦查职能,自诉案件也不需要侦查,由当事人负责举证,所以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基本没有刑讯逼供的现象。
美国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一向以民主、自由、人权高于主权而自诩,美国也是一个没有封建史的国家,所以谈不上封建遗毒的影响,但美国警察的专横和滥施暴力现象严重,丑闻迭出。美国犯罪学家詹姆斯·福克斯在一份报告中披露,居民被警察施暴打死者每年都数以百计。美国司法部的调查报告表明,仅1996年就约有50万美国人受到警察的粗暴对待,而这种施暴现象往往又会受到警察部门的偏袒,例如1980年-1995年在125名平民被警察虐待致死事件中,只有一名警察因此受到了处罚。[3]而按照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前,应当被告知有权保持沉默,所以就出现了警察一面告知沉默权,一面进行刑讯逼供的滑稽场面。
由此可见,刑讯逼供非法现象的存在,不是哪个社会形态的特定产物,也不是哪一种诉讼模式和制度完全可以消除的,更不能以封建遗毒简单加以批判而待之。
三、口供无法否认的重要性,也是调查者铤而走险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