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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陪审制度的功能

  

  公正是审判活动永恒的宗旨,实现审判公正是陪审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普通民众参与审判,可以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来自民间,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生活方式与被告较为接近,较之于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使得判决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职业法官长期从事的审判活动所养成的固有的思维定势往往会使他们对案件的认定及量刑与普通市民的价值观相背离,难以作出适合情势的判决。贝卡利亚早在200年前就曾经指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物质,较之根据见解作出的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判断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的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7](P20)当今的西方学者也认为,无论是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吸收陪审员审理案件比单纯的职业法官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他们认为,某种程度上对法律的无知,在刑事审判中已经被看做是一种美德。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审判来说,陪审员可引入非法律职业技巧。他们可能在某些案件中,对于辩解的真伪较法律职业者更为警觉;而他们由于更接近日常生活更了解普通人的经验,因而能更好地发现事实并适用法律。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就陪审制使非法律职业者所拥有的民间智慧由陪审员带入审判中而言,英美的陪审团和大陆的陪审团制度不相上下。[8](P177)陪审员的社会生活经历以及所引入的市民价值观,往往更加有利于形成公正的判决结果。因为“陪审团之评议案情,使法理、人情均得兼顾,且积多数人组成陪审团之智慧与意见,本于良知而为公正之判决,较之法官囿于法律之成见,可减少偏私无端之裁判。”[9](P389)同时,由于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之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诉讼规则,如公开审判制度、直接言辞原则,在采信证据认定案情的时候,还必须在法官的诱导之下,所有这些制度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民众情绪,避免由于陪审员的无知所可能出现的情感性审判。


  

  四、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是指陪审制度可以提高国民的法治意识,有利于培养公民对审判的信任。在任何一个国家,陪审制度的教育功能都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对陪审员而言,由于他们都是法律的门外汉,双方律师为了使陪审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都会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对陪审员进行说服。因此,可以说“陪审团审判对律师施加了非常严苛的要求。律师必须最终理解案件中的争点和证据,而且要到可以传授的程度,这就迫使律师将大量的复杂信息,组织成一种能够被连初步法律知识都没有的人所能够理解的形式。我们只要观看一下能干的律师是如何对复杂事项实施庭审活动的,就可以明白律师为了使陪审团弄懂辩论意图,作出了多么有力的努力。”[10]并且,在评议前,针对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问题,职业法官也会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引导,因此,任何一次审判,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而言,都是一堂极有收益的法治教育课。托克威尔极为推崇陪审制度对陪审员法治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的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双方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常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1](P316-317)其次,对于尚未直接参与审判的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可以通过旁听庭审过程或媒体的报道来了解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辩与质证以及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这对他们而言也是一次生动直观的现身说法,可以潜移默化地提高其法治意识。丹宁勋爵曾经这样论述过陪审制度对普通民众的教育作用:“在我上学之时,学校并不讲授公民有那些义务,就是今天这方面的教育也是不够的。我想,早在我父亲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了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11](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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