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是对司法权实行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因为陪审员来自于社会的普通民众,其产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他们的身份又有很大的独立性,能从有别于法官的视角来看待案件,因此陪审员参与审判能够很好地防止法官的专断及滥用职权,并对来自政府的权力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美国的宪法之父杰弗逊极为推崇陪审制对司法权的民主监督功能。他认为,人民对代表国家的法官也不能寄托过大的信任和希望,法官的权力如果不通过有效的诉讼机制来加以制约,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必然会萌生和滋长权钱交易。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他认为,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将审判权进一步分离为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而将事实认定权委诸陪审团行使,将法律适用权委诸职业法官来行使。美国人民则认为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所规定的陪审团审判条款,“反映了对公共权力行使上的一个基本决定,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整个地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由于惟恐权力不受制衡,所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其他方面所体现出的典型做法,也表述在刑法之中,即坚持在决定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上实行社会参与。”而大陆法系的学者对陪审制度监督职业法官的功能则更为推崇,认为,有陪审员在场,职业法官在问案时就被迫更加小心,换言之,职业法官不敢轻易地缺乏耐心,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用讽刺的口吻,职业法官在审理时的一些行为就会因为有陪审员的出现而受到一些修正。例如,开庭准备时不任意耽搁庭期,个人的好恶也受到适度的压抑。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认为,陪审制度使人民参与审判,监督国家之司法权,使审判趋于公正。
另外,陪审制度对司法的监督还有其他监督形式所不具有的特征:首先,相对于法院系统的监督以及其他机关(检察机关、代议机构)的监督而言,陪审制度的监督不会因为利益上的相关而出现纵容或迁就的现象。其次,与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方式相比,陪审制度的监督又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比较准确全面,而不会出现新闻媒介在行使监督权时所可能出现的对案情拿不准甚至片面失实等现象。
三、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