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不仅资产阶级思想家对陪审制度的民主功能推崇备至,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亦是如此。列宁在1900年前后对俄国沙皇的专制残暴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抨击的理由之一就是沙皇的专制统治严格限制适用陪审制,将陪审制斥为“市井小民的法庭”。而列宁则认为,适用陪审制度有诸多好处,它可以使人民群众更关心社会政治,可以从审判中得到社会道德和实际政策的教育,使法庭成为公开的机关,可以揭露现行制度的脓疮,提供批判和改造这个制度的材料。同时,通过陪审制度人民会意识到改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比采取某种刑罚意义大得多。“正因为这个缘故,反动政论家和反动政府才仇恨,而且也不能不仇恨市井小民的法庭。正因为这个缘故,缩小陪审法庭的权限和限制公开审判,贯穿着俄国改革后的全部历史。”[4](P360)
选举制度与公民的政治参与是检验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试金石。与此相适应,在政治学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民主观:即精英式民主观和参与式民主观。精英式的民主观提倡通过选举或者任命政治精英来行使国家权力。精英化的民主观对司法组织所提出的要求就是法官必须是精英化的主体,它排斥由大众化、非专门化的陪审员来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而参与式民主观则主张由普通的民众直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它认为审判权应该由普通的民众来参与行使。因此,可以说,参与式民主观是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二、监督司法权力的功能
陪审制度之所以被视为一项民主制度,其原因之二在于陪审是公民对司法权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虽然,司法过程与民主过程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要求专业化的法官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审判过程是一种理性的推理,法官切忌凭借个人的情感或偏好来进行判断。而民主则是一种决策机制,提倡人民至上,最基本的运作方式是少数服从多数,尊重人的情感与利益,以个人的偏好来取代理性的判断。对此,日本社会学家猪口孝先生曾经指出:“民主制度——无论多么重要——仅仅是影响公民生活的诸多制度中的一种,法院、中央银行、警察、武装部队、某些独立的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医院都不是以民主的方式管理,其官员也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即使在已有的民主制度中,也并非所有这些机构都受到选举官员的控制,尽管有许多要接受他们的监督。”[5](P76)
但是,从广义上讲,司法制度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社会民众的监督,尤其是执掌公民生杀予夺的司法权就更是如此,否则就有可能产生司法专横与司法擅断。法院是不能按照民主的方式管理的,但却要接受民主监督。对此,我国学者顾培东先生曾精辟地指出:“政治责任和政治参与也常规地表现为他们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这主要是因为,司法行为已成为现代民主制国家中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的实现状况、民主的保障程度都直接受制或决定于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行为同社会成员的普遍政治利益的联系较之其他行为更为紧密。由个案审判所体现出的司法机关权利保护倾向,通常能够反映出特定社会中政治生活的基调。”[6](P243-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