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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

  

  3.缺乏社会公众力量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缺乏社会公众力量的参与,因而是不完善的,必然影响监督制约的效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再加上司法人员的专业一体化趋势,更增加了司法人员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现实状况必然导致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的弱化,使得社会公众对我国上述制约机制的不信任甚至丧失信心。这可从我国公民对“焦点访谈”等节目的关注程度、公民申诉不断增多的现象等得到印证。此外,我国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腐败现象还十分严重,这也表明缺乏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的制约机制是不完善的。


  

  三、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的构想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法律规定的关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以下制度来健全我国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机制。


  

  1.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书面化的指令机制。针对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口头指令的普遍性,为了防止口头指令的弊端,发挥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方式的有效作用,应当改变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口头监督制约方式,建立书面化的指令制度。指令的书面化,意味着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只有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时,才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具有拘束力,该检察官才能遵照执行。如果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的指令不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就不能对下级检察官产生约束力,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就有权拒绝执行。


  

  应当指出的是,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是就检察官处理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而言的,它并不排除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口头发出的指令。在我国建立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1)有利于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官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保证下级检察官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上级的指令,避免由于指令不明所引起的误解。因为无论是上级检察官个人的指令,还是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表达,较之口头形式,更容易做到准确无误,因而更容易对下级检察官进行指导,防止下级检察官假借上级的名义办案,从而可以有效地对下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同时,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也容易被下级检察官理解和执行。(2)有助于促使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慎重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减少或避免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实行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在客观上能够促使上级检察官在发出指令之前,认真负责地考虑其指令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减少对具体案件盲目、不负责任的指令,防止上级检察官因人情或因受贿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可以起到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作用。(3)有利于增强下级检察官的责任心,促使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因为实行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必将大大减少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发出指令的数量,改变下级检察官办案依赖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状况。这在客观上必然促使下级检察官学会独立自主地分析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正确认识和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总之,建立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书面化的指令机制,可以有效地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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