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害人的起诉机制
被害人的起诉机制,是指被害人不服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监督制约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一种机制。这是那些允许被害人自诉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制约机制。例如在法国,如果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受害人在接到检察官不起诉通知后,有权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可以要求刑事法院对刑事部分进行审查,这时检察官就必须进行公诉。(注: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2页。)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
(四)特定组织的审查机制
特定组织的审查机制,是指某些国家设置了特定的组织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审查制约的机制。目前各国主要设置了三种特定组织,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
1.英国的皇家检察监督机构审查机制。为了保证检察官公正执法,英国于2000年12月成立了皇家检察监督机构(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Inspectorate,简称CPSI)。(注:2002年4月笔者参观了该机构,听取了该机构负责人关于该机构的详细介绍。)
CPSI监督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包括两方面:(1)对检察官已经处理过的案件进行审查。对检察官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满提出申请,或者CPSI的监督员发现重要证据说明案件处理存在问题或者社会公众反响强烈,CPSI小组有权调取检察官处理的案卷进行审查,也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调查和审查的结果,对案件的质量作出评价,如果发现问题,则向检察长提出改进建议。(2)监督检察官的整体工作情况。CPSI的小组通过以下方式来考察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到各地检察院进行实地考察;与不同级别的检察官交谈;走访与检察官有联系的机构(目前CPSI与警察局、法院、保释机构、大学、各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亲自参加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审判,观看和旁听检察官的出庭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则向检察长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CPSI每年要对检察官整体工作情况,向总检察长报告,报告约10多万字,内容十分详细(包括情况介绍和具体分析),从而对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整体情况进行监督。
2.美国的大陪审团审查机制。在美国,大陪审团是由法院确定的有法定资格的公民组成的一个审查案件的团体,通常由12至23名成员组成,各州人数不尽相同。大陪审团的职责就是根据检察官提出的案件情况和自己调查的情况,确定检察官控告犯罪的理由是否成立,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美国联邦和一半以上的州实行大陪审团制度。《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条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应当用公诉书起诉;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或者劳役的犯罪应当用公诉书起诉,如果被告人放弃公诉书起诉,则该罪也可用起诉书起诉;其他任何犯罪,可以用公诉书起诉或者起诉书起诉。”(注: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页。在美国,由大陪审团决定起诉而制作的文书称公诉书(indictment),由检察官决定起诉而制作的文书则称起诉书(information)。)可见在美国联邦,选择大陪审团公诉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死刑犯罪除外)。某些州也规定了被告人的这项权利。被告人选择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应向大陪审团提交一份罪行控告状(或称公诉书草案),然后大陪审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应提供有关证据,以支持其控诉。经过大陪审团调查、讨论后,如果有法定数额成员(通常为12名)认为指控嫌疑人犯罪有可成立理由的证据,即决定提起公诉。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重罪控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微罪时,可以指令检察官向主管法院提出相应的起诉。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进一步控诉,则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撤销案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美国大陪审团的成员选自民众,属于代表民意的组织,因而它体现了民众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