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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知识产权范畴的理论构造

  

  从根本上讲,财产乃维持社会现状的工具,具有稳定社会结构,抑制政治和社会秩序混乱的功能。黑格尔认为,财产的这一功能源于继承。继承的基础乃是由于死亡而令财产成为无主之物,作为无主物,它便归先占者所有,而占有的多半是亲属,因为他们通常是死者最接近的人。于是,为了维护秩序,这种经常发生的偶然事件就通过实定法而上升为规则。[9](P191)先占在初民社会本身就是一种劳动,相应地,拾得抛弃物、发现埋藏物等都被称为“劳动”。[3]但凡私有财产权制度均要求将报偿或奖励的获取建立在“优先权”基础之上,无主物之“先占”如此,专利权取得的先申请或先发明原则、商标注册的先申请或先使用原则又何尝不是如此。物与知识产品均属于劳动的果实,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体力劳动的成果,一是智力劳动的结晶;物为有形,知识产品为无形。两者都是权利客体意义上分析的对象,“无主物”之“先占”是为了秩序,同样是为了秩序,为什么就不能将“无主知识产权”也“通过实定法而上升为规则”呢?知识产权不应当因为无形而有歧视性的对待。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一个有关专利的判例中曾经写道:


  

  “由一项有效的专利所保护的排除他人自由使用其发明的权利,与排除他人自由使用某人的汽车、庄稼或其他个人财产的权利,没有什么不同。人类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包括就发明享有的权利,都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受到挑战。虽然人类的一种财产权因非法侵入而受到挑战,另一种因偷窃而受到挑战,还有一种因侵权而受到挑战,但这并不影响基本的财产权标记,即排除他人的权利。”(注:PanduitCorp. v. Atahlin Bros. FibreWorks,Inc.,575F. 2d1152n. 5(6thCir. 1978).转引自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这段话中,“因非法侵入而受到挑战”主要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因偷窃而受到挑战”主要指有形动产;“因侵权而受到挑战”主要指知识产权。)


  

  其次,当视知识产权为一种财产权时,一些民法学者往往将它与物权相提并论,认为著作权“期间完了,作品是什么状态呢?和有主无主无关”。“如果说著作权的期间届满了,垄断期届满了,加给它的公法上的光环就没了,就退到公有领域。”若说无主,“根据财产法的原则要有先占,麻烦了。不能开这个口子,不能无主,不能发生先占的问题,这是一个虚假命题。”(注: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由中国版权协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新闻出版报社、中国版权杂志社、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我的前半生》著作权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此处引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张俊浩教授在该研讨会的部分发言。参见http://www. rucipr. com /ArticleView.aspx?id=489·)实质上,如果一提及“无主”就首先想到“先占”,便是以物权思维认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有不同的逻辑,“知识产权中的诸多规定业已经过法律的精心衡量,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取得了平衡,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不但不能取得相应权利,反而会造成侵害相应权利的法律后果。”[10]易言之,知识产权本来就不符合适用取得时效的条件,亦不可能“先占”;使用“无主知识产权”这一范畴不致于使人一听到“无主”就一定去联想“先占”,不会导致误解和混淆。实践中有地方立法使用了这样的概念,并未产生杞人之忧的效果。如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3日发布的《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其中第6条在括弧中就使用了“无主著作权的行使”的表述。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间届满,相应知识产品头上的公法光环消失,无疑会进入公有领域;但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间尚未届满,国家亦未动用公权力剥夺这一私权,只是因为权利主体死亡或终止,此时该知识产权并不当然消灭。若死亡或终止的专利权主体或著作权主体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承受人,则该专利权或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按照现行法“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对这种情形下的注册商标的归属,我国法律做出了“任何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即进入公有领域的规定,下文将予详述。);若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承受人,该当如何?笔者认为,该知识产权暂时处于无主状态,即属于无主知识产权(注:当然,对“无主知识产权”不能以“无主物”视之,无主知识产权只是暂时处于无主状态,待确认后再依法决定其归属。至于确认后的无主知识产权何种情形收归国有,何种情形进入公有领域或做其他处置,则应为知识产权立法依其立法目的而加以明确,此亦为知识产权之无主与物之无主的不同所在。)。对无主知识产权必须履行一定程序加以确认,然后再予以处置,收归国有或者进入公有领域或者作其他处置。无主知识产权之确认无须在立法上规定繁杂的程序,只要无人提出权利主张,即可推定该知识产权无主,直接收归国有或者进入公有领域或者作其他处置;国家处分或者有关社会成员使用该无主知识产权时,倘若有人提出异议,则可以诉讼程序确认该知识产权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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