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附条件警告秉承替代起诉、节约司法成本的宗旨,意欲通过所附条件的执行来达到矫正违法者和修复犯罪的目的,并在特定情况下依靠惩罚性条件实现惩戒功能。附条件警告的适用程序突出协商性司法的特征,作为起诉人的检察官居于核心地位,实施全程监控,违法者认罪构成前提要件,警察负责具体执行,被害人的意见也得到充分表达,多元化主体的参与客观上有助于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以起诉环节为基点,依靠检察官的主导作用,对被告人进行矫正,以达到修复犯罪的目的,这与附条件警告具有本质上的趋同性。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吸收协商性司法的合理因素,关注多元主体的参与效果,通过完善所附条件的类型与实施细则,实现节约司法成本、矫正违法者和修复犯罪等多重价值。
【作者简介】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博士生导师。
【注释】本文所讨论的附条件警告制度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不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译:《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1页。
同注,第4页。
马明亮:《协商性司法—一种新程序主义理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同注,第70页。
参见注,第17页。
参见注,第71-72页。
英国在《刑事审判法》颁布之后又对附条件警告制度进行了不断的修改。《2006年警察与审判法》在《刑事审判法》第23条“五项条件”后增加23A(罚款)和23B(条件变更),在第24条“未能遵守条件”后增加24A(未能遵守条件的逮捕)和24B(《1986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条款的适用》),在第25条“实施细则”中加入逮捕权的行使等规定,并废除了警告提供地点的规定;《2008年刑事审判与移民法》又对24A和24B进行了修改;《2005年税收和海关专员法》在第27条“本节解释”中增加一类调查官员,并废除两类相关起诉人。参见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载英国立法网http://www. legislation. gov.uk/ukpga/2003/44/contents, 2011年3月20日访问。
参见英国内政部文件Cautions, penalty notices and other alternatives,载英国内政部网站http: //www. homeoffice. gov. uk/police/powers/cautioning/, 2011年3月22日访问。
参见英国皇家检察署文件The 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载英国皇家检察署网站http: //www. cps. gov. uk/publications/code-for-crown-prosecutors/index.html, 2011年3月22日访问。
参见注,第14页。
同注,第72页。
刘方权:《恢复性司法—一个概念性框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同注,第29-30页。
参见Criminal Justice and Court Services Act 2000,载英国立法网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0/43/contents,2011年3月20日访问。
英国《1998年犯罪和骚乱法》为未成年人创设了训诫和警告体系,因此,英国司法改革之前的正式警告只被用于成年人,《刑事审判法》继承了这一做法。
参见英国皇家检察署文件Offences that may be Conditionally Cautioned,载皇家检察署网站http: //www. cps. gov. uk/publications/directors-guidance/adult-conditional-cautions-annex-a. html, 2011年4月1日访问。
参见约翰·斯普莱克:《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徐美君、杨立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根据《刑事审判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经过授权的人是指:(a)一名警察;(b)一名调查官员;或者(c)出于本条目的由相关的起诉人授权的人。第27条规定,调查官员指根据《2002年警察改革法》第38条被指定为调查官员的人
根据《刑事审判法》第27条的规定,相关的起诉人是指:(a)总检察长;(b)严重诈骗案件侦查局的局长;(c)检察长;(d)国务大臣;(e)国内税务专员;(f)关税和国内税务专员;或者(g)出于本部分的目的由内政大臣在命令中指定为相关起诉人的人。英国2005年《税务和海关专员法》对调查官员和相关起诉人作出了较大的修改。调查官员在保留《2002年警察改革法》第38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根据2005年《税务和海关专员法》第2条第1款被指定的税务和海关官员。相关起诉人(b)中增加税务和海关检察长,删除(e)国内税务专员和(f)关税和国内税务专员。
参见注。
MG5报告中须陈述犯罪的简要情况与申请检察官给予的许可,并提供受害人的细节以及违法者先前的罪行或者曾适用的警告。报告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关于恢复或修复条件的意见以及进行赔偿的细节,列明建议附带的条件,并确定违法者认罪且愿意接受附条件警告。
第一次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1)确保违法者在同意接受附条件警告之前享有获得自由且独立的法律建议的机会;(2)告知违法者可利用的证据、皇家检察官的决定以及违法者仍有权要求法庭审判;(3)向违法者解释附条件警告,包括条件本身、接受附条件警告的含义,以及向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其他人披露违法情况时,可能受到民事起诉进而被要求赔偿损失;(4)向违法者解释认罪的要求与后果,说明认罪的事实必须被作为证据记录在相关文件中,并可能在因该案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被作为证据使用;(5)使违法者明白认罪并不仅仅只是收到附条件警告;(6)向违法者说明他可以在任何阶段要求撤销附条件警告,并使违法者清楚地认识到,一旦要求撤销附条件警告,须及时通知经过授权的人,并且告诉违法者撤销的事实将被报告给皇家检察官,然后皇家检察官可以决定以原罪对违法者提出指控并将案件移交给法庭进行审判;(7)警告违法者任何未遵守所附条件的事实将被调查并报告给皇家检察官,检察官将考虑报告的内容与案件的情形(包括遵守条件的程度),然后可以决定以原罪对违法者提出指控并将案件移交给法庭进行审判。
第二次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1)违法者有权在附条件警告程序中的任何阶段获得法律建议;(2)附条件警告的后果,尤其是尽管附条件警告并非刑事定罪,但却构成犯罪记录的一部分,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披露;(3)遵守各项条件的方式将被验证(包括违法者表明遵守条件须承担的任何职责);(4)受害人可能被告知违法者同意遵守的条件(除非存在合理理由拒绝进行告知);(5)受害人可以被提供违法者的细节以进行民事诉讼;(6)未能遵守条件的后果(尤其是违法者可能被逮捕并以原罪被起诉);(7)地址改变后立即通知警察或任何其它监督条件遵守的机构。
擦伤根据尺寸不超过75英镑;挫伤根据尺寸不超过100英镑;鼻青脸肿不超过125英镑;无永久疤痕的微型刀伤根据尺寸与是否缝针在100英镑到200英镑之间;扭伤根据活动能力受限的程度在100英镑到200英镑之间。
惩罚条件目前仅在剑桥、汉普郡、亨伯赛德郡、默西塞德郡、诺福克郡等地适用,参见英国皇家检察署文件Pilot areas au-thorized to offer a conditional cautions with a punitive condition,载皇家检察署网站http: //www. cps. gov. uk/publications/directors-guidance/adult-conditional-cautions-annex-d.html,2011年4月1日访问。
罚款数额包括A、 B、 C个等级。A级:50英镑为标准额度,减轻处罚为40英镑,犯罪行为涉及轻度醉酒、酗酒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警察);B级:100英镑为标准额度,减轻处罚为50英镑,犯罪行为涉及妨碍交通工具与骚扰或折磨他人;C级:150英镑为标准额度,减轻处罚为100英镑,犯罪行为涉及普通伤害、袭警、使产生对暴力的恐惧或挑起暴力、故意折磨或恐吓他人、非法驾驶机动车以及任何其它犯罪,包括毁坏财物罪等。
参见英国皇家检察署文件The Director''s Guidance on Adult Conditional Cautions,载皇家检察署网站http://www.cps.gov.uk/pub- lications/directors-guidance/adult-conditional-cautions. html, 2011年4月1日访问。
参见注。
参见注。
以2010年为例,违法者未遵守所附的条件共1010项,检察官提起公诉705项,不起诉158项,变更条件147项。参见英国皇家检察署文件CPS Conditional Cautioning Data by Quarter,载皇家检察署网站http : //www. cps. gov. uk/publications/perfonnance/condi-tional-cautioning/index.html, 2011年4月1日访问。
参见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载英国立法网http://www. legislation. gov. uk/ukpga/2003/44/section/24A,2011年3月20日访问。
尽管附条件警告由警察负责启动,似乎与附条件不起诉缺少直接的关联性,但附条件警告的核心意义在于经过相关起诉人(通常是检察官)的审核后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放弃指控而进行警告,并通过所附条件来实现矫止违法者等目的,这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宗旨是吻合的。因此,两者之间具有本质上的趋同性。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研究,可参见陈光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参见注。
参见注。
参见沈春梅:《暂缓不起诉不宜推行》,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4期。
参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