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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根据定罪专属于法院的原则,附条件警告不是刑事定罪,但它却成为罪犯犯罪记录的一部分。这份记录将附带照片、指纹或者任何在当时收集的其他样本被保留在警察的数据库中。如果受害人为了民事诉讼要求获取违法者的姓名和地址,警察有法定义务来提供这些信息,因此,违法者仍然可能因为所造成的损害而被起诉。[29]如果行为人在诉讼程序终止之后又犯新罪,尽管检察官不能针对原罪提出指控,但可以在指控新罪过程中将附条件警告作为考虑因素(通常在公共利益标准中得到体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也可能将附条件警告作为对新罪量刑时的参考因素。


  

  (二)未遵守所附条件


  

  《刑事审判法》第24条规定:(1)如果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能遵守附条件警告所附带的任何条件,则可以对行为人提起刑事诉讼;(2)在该诉讼中,第23条第(5)款规定的书面文件应当予以采纳;(3)提起此种诉讼时,附条件警告即停止生效。《2006年警察与审判法》在第24条“未能遵循条件”后增加24A(未能遵守条件的逮捕)和24B(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条款的适用),如果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行为人无正当理由而未能遵守附条件警告中的任何条件,他可以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逮捕被告人,并且规定了逮捕的具体细则以及《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适用问题。


  

  一般来讲,附条件警告节约司法成本的目标在警告作出后基本上已经实现,而矫正与修复的目标则主要依靠所附条件来达成,《刑事审判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也表达出相同或类似的意图。若行为人无正当理由而未能遵守附条件警告所附带的任何条件,不仅说明行为人对违背承诺存在过错,约定义务并未完全履行,更意味着附条件警告矫正与修复的价值目标受到了挑战,这将直接冲击附条件警告制度的存在根基,行为人理应为此承担不利后果。在《刑事审判法》公布之前,实践中附加方案警告中的方案依靠行为人自觉履行,即使行为人不履行方案中的义务,也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导致附加方案警告的后续保障力度不足。《司法改革报告》充分认识到这项缺陷的消极后果以及进行弥补的重要意义,随后,建立在《司法改革报告》基础上的《刑事审判法》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授予检察官对行为人的该种犯罪重新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


  

  当负责监督条件遵守的警察或任何其它机构意识到违法者未能遵守一项条件时,他们应当获取尽量多的违法者未能遵守条件的信息,包括向违法者提供一次解释的机会。然后,警察或其他机构应当决定给违法者提供进一步的引导或者准许违法者在原定的期间内完成当初所附的条件是否适当。若警察或其它机构认为不当,则应将案件提交给皇家检察官。检察官此时将考虑违法者是否确实未遵守所附条件、未能遵守条件的程度以及是否有正当理由。若违法者未能遵守条件确实存在正当理由,检察官将在考虑警察或其它机构的意见之后,决定是否延长所附条件的完成期间或者变更所附条件。若所附条件的实质部分得到遵守,检察官将决定所附条件是否视为已经完成。[30]面对未能遵守所附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并非必然会对行为人提起诉讼。关于是否提起诉讼的问题属于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范畴,因为根据《皇家检察官准则》7.4的规定,如果附条件警告的条件没有被遵守,检察官就会重新考虑公共利益并决定是否指控罪犯,这也再次证实了皇家检察官起诉行为准则的指导意义,公共利益标准始终是检察官提起公诉的重要衡量因素。因此,当违法者未遵守所附条件时,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可供检察官选择:提起公诉、不予起诉和变更所附条件。[31]若检察官在考虑公共利益之后,决定对行为人就这种犯罪提起诉讼,则应当通知相应的警察,警察将告知受害人。若一项附条件警告针对多个犯罪行为,检察官将在考虑涉及特定行为的条件遵守情况之后,决定对原犯罪行为中的哪一行为提起诉讼。未遵守所附条件而提起诉讼的事由应当被记载并保存在案件管理系统的检阅一栏。在诉讼提起之时,附条件警告的效力宣告终止,而且还将进一步引出附条件警告对诉讼程序的影响力。在再次进行的诉讼中,检察官应当确保法庭获悉违法者曾被实施附条件警告,且所附条件未被遵守,《刑事审判法》第23条第5款规定的书面文件(MG14文件)应当被法庭采纳,当然,采纳的对象主要指文件中列明的犯罪详细情况和行为人对实施犯罪的自认,法庭不仅可以对此进行引用,甚至可以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若所附条件对法庭量刑有所帮助,检察官还应将所附条件的详细情况提交给法庭。关于违法者未能遵守所附条件是否有正当理由的问题,随着附条件警告效力的终止也随之消失,庭审程序中不会再次予以审查。


  

  为提高行为人遵守条件的积极性,强化附条件警告的执行力,进一步保障附条件警告的现实效果,《2006年警察与审判法》对未能遵守条件的后果进行了补充。一旦行为人未能遵守所附条件,而又无正当理由,警察可在无令状的情况下逮捕行为人。[32]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司法审查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授予警察无令状逮捕权,昭示着法律对附条件警告保障力度的加强。


  

  五、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附条件警告制度自2003年《刑事审判法》正式确立至今已有7年之余,期间也曾进行多次修改,但修改之目的均在于优化附条件警告制度的运行机制,以强化其适用效果,这也间接说明附条件警告制度在英国存在较大的适用空间。那么我国是否存在相类似的制度?如果存在相关制度,是否能够对附条件警告制度进行吸收和借鉴呢?根据笔者的观察,当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与附条件警告相类似的制度,但实践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与附条件警告存在某些相似之处。[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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