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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三、可诉而不诉:附条件警告的适用


  

  根据英国《刑事审判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符合第23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则经过授权的人可以对年满18周岁的人给予附条件警告。因此,附条件警告不仅须满足法律明文设置的五项条件,而且只能由经过授权的人作出,警告的对象也只限于年满18周岁的人,从而排除了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适用。[16]


  

  (一)附条件警告适用的罪行[17]


  

  英国刑事审判采用起诉书审判或简易审判两种方式,相应地,犯罪以审判方式为标准也被划分为三个等级:仅能以起诉书审判的、仅能简易审判的和可以任选方式审判的。确定犯罪等级的一般原则是最严重的犯罪只能以起诉书进行审判,最轻的犯罪只能进行简易审判,中等程度的犯罪可任选审判方式。与这一犯罪层级相联系,《英国1978年解释法》将犯罪划分为可控诉的犯罪和简易犯罪两种:可控诉的犯罪是指如由成年人实施,则可以起诉书审判,无论是排他地只能以起诉书审判还是可以任意方式审判的罪行;简易犯罪是指如由成年人实施,则只能适用简易方式审判的罪行。[18]根据《检察官附条件警告指南》的规定,附条件警告适用的罪行包括仅能简易审判的犯罪、可以任选审判方式的犯罪与犯罪未遂。


  

  仅能简易审判的犯罪包括轻度醉酒、酗酒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警察公务、骚扰或折磨他人、妨碍交通工具、非法驾驶机动车、普通伤害、袭警、使产生对暴力的恐惧或挑起暴力、故意折磨或恐吓他人、以卖淫为目的的闲荡或招揽。


  

  可以任选审判方式的犯罪与犯罪未遂涉及七类:(1)《1968年盗窃法》规定的盗窃、在公开场所拿走物品、窃取电能、伪造账目、处理赃物以及携带盗窃工具等;(2)《1978年盗窃法》规定的拖欠债务;(3)《2006年欺诈法》规定的虚假陈述、不诚实地取得服务等;(4)《1971年刑事损害法》规定的破坏或损坏财产,威胁破坏或损坏财产、以破坏或损坏财产为目的的占有;(5)《1971年滥用药物法》规定的占有任何一类毒品(为个人使用);(6)《1988年道路交通法》与《1988年道路交通违法者法》目录2规定的伪造文件(包括使用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与蓄意欺骗保险的行为);(7)《1994年车辆消费税与登记法》规定的伪造文书与欺诈(包括消费税执照的欺诈性使用)。


  

  所有仅能以起诉书审判的犯罪或者归人仇恨性犯罪的行为(包括加剧种族或宗教冲突的行为、同性恋行为、残疾仇恨性犯罪或家庭暴力)将被排除出考虑范围,通常不太可能被给予附条件警告。因此,轻罪构成适用附条件警告的一般原则,而仅能以起诉书审判的重罪则往往被排除适用的可能,这既符合刑事诉讼以追诉犯罪为目的的基本导向,也体现出平衡各方利益的改革目标。


  

  (二)附条件警告的适用程序


  

  《刑事审判法》第23条规定了附条件警告须具备的五项条件。(1)第一项条件是经过授权的人[19]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某一犯罪;(2)第二项条件是相关的起诉人[20]认定:(a)有充分的证据就该种犯罪指控行为人,并且(b)应当就该种犯罪对行为人提出附条件警告;(3)第三项条件是行为人向经过授权的人承认实施了该种犯罪;(4)第四项条件是经过授权的人向行为人解释了附条件警告的后果,并且警告行为人:如果不遵守警告所附带的任何条件,他可能会因该种犯罪受到起诉;(5)第五项条件是行为人签署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书面文件:(a)犯罪的详细情况;(b)他对实施犯罪的自认;(c)他同意被给予附条件警告;以及(d)该警告所附带的条件。


  

  当警察认为附条件警告对于解决违法者的行为或者直接给予受害人补偿来讲是最适当的方法时,他们可以在咨询皇家检察署后实施附条件警告。[21]警察在向检察官申请附条件警告决定时,应当提交一份MG5报告。[22]MG5报告被提交给指定的检察官办公室或皇家检察长之后,皇家检察官将确认定罪具有现实可能性,且案件适合利用附条件警告来处理,可能附带的条件(警察建议的条件与检察官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条件)也将进行讨论,公共利益标准始终构成检察官是否对违法者起诉的一项衡量准则。若检察官认为附条件警告以及所附带的条件相比违法行为来讲是适当且成比例的,将作出批准附条件警告的决定,并向警察提供MG5报告的副本。


  

  警察收到检察官批准适用附条件警告的MG5报告副本后,将向违法者发出附条件警告的建议,但在此之前应当履行第一次告知义务。[23]一旦警察向违法者发出附条件警告的建议,且违法者表示接受附条件警告,则经过授权的人可要求违法者签署MG14文件,并正式实施附条件警告,但警察在实施警告之前须履行第二次告知义务以确保违法者获悉相关事实。[24]然后,警察向皇家检察官转发违法者签署的MG14文件副本以通知其附条件警告已经实施。


  

  从《检察官附条件警告指南》提供的适用流程来看,附条件警告适用程序充分尊重违法者的个人意愿,以违法者认罪与自愿接受附条件警告为前提,体现为经过授权的人与违法者通过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违法者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凸显。同时,附条件警告关注受害人意见的表达,受害人的意见往往构成附条件警告能否得以适用的重要影响因素,体现出恢复性司法的特征。而且,相比《刑事审判法》公布之前的警察警告制度,附条件警告程序中的警察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主体。尽管警察作为经过授权的人,仍然享有实施附条件警告的权力,但根据附条件警告“五项条件”的规定,经过授权的人必须在检察官认定案情之后才可继续推进附条件警告程序,换句话说,检察官对案情的认定是附条件警告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也说明,检察官可能并非附条件警告的具体实施者,却在附条件警告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不仅强化了起诉对侦查的制约,也建立起附条件警告与公诉之间的紧密联系,确保了实践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这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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