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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探讨和重构

  

  (二)重构的具体内容


  

  1.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


  

  我国的侦查阶段主要包括立案、拘留、逮捕和侦查终结等阶段。对于侦查阶段的一般证明标准,笔者设立为“有合理根据”,详言之:


  

  (1)刑事立案的证明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立案一般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因事立案,主要适用于一般刑事案件;二是因人立案,主要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立案证明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该标准究竟是指主观上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即可立案,还是主观上认为该人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立案呢?如果上述两种理解成立,则与我国追求的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大相径庭。因此,对于立案标准可表述为:有合理根据地认为发生了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坚持了主客观的统一,也避免了对上述两种立案模式的理解分歧。


  

  (2)刑事拘留的证明标准


  

  刑事拘留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有合理根据地认为该人实施了该(立案的)犯罪事实。因为拘留的对象是人,而证实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明标准在立案时已解决,此时要解决是该人是否实施了已被立案的犯罪事实,如果此证明标准成立,则应该拘留该犯罪嫌疑人。


  

  (3)逮捕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标准表述显得不精炼,笔者认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信该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故此对逮捕证明标准表述为:有合理根据地认为该人犯罪,并有较大社会危险性。


  

  (4)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


  

  我国侦查终结模式分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终结两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移送审查起诉,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所以说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处理有两种结果,即或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而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此处的侦查终结证明标准主要指移送起诉的证明标准,对于移送起诉的证明标准,笔者建议表述为:有充分合理根据地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


  

  (1)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


  

  关于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低于有罪判决的标准已成为共识,如有学者就提出:“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正当行使起诉权,切实承担起追究犯罪的职责,为此,需适当降低起诉的标准{13}。笔者建议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表述为:有充足的证据确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足以作出有罪判决。此标准包含如下几层涵义:第一,此是检察机关根据审查后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既是检察机关的主观认识又是建立在客观证据基础上的,体现了主客观的统一;第二,充分体现了公诉权是诉讼请求权的性质,即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第三,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必须拥有“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不是随心所欲,体现了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第四,此表述与有罪判决的“确信无疑”不存在矛盾,其只是公诉机关对于自己的诉求确信无疑的一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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