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将启动强制询问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甚至法院仍有一定难度,因此可以考虑将启动强制询问的权力仍赋予侦查机关,但需明确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转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
第三,明确启动强制询问的条件。为防止随意启动强制询问侵犯证人、被害人基本权利,启动强制询问的条件应为有确切根据表明该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第四,明确强制询问可以采用的强制手段。一方面,应当规定对于拒不到场的证人可以采用拘传的方式强制到案;另一方面,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向法院申请对拒不到场或拒不陈述的证人施以罚款或羁押的惩罚。
第五,加强对强制询问的程序控制。明确规定询问时间和地点,允许证人聘请的律师询问时在场,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求父母或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询问证人时录音录像和赋予证人对罚款、羁押等惩罚上诉、申诉的权利等。
【作者简介】
何挺,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注释】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a、第163条a第5款。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
《意大利
刑事诉讼法》第
351条、
362条。
松尾浩也著:《日本
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在审判程序中,在控辩审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询问一般都具有强制性,即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作证,也可以强制证人宣誓,还可以对不如实作证的证人以藐视司法罪或伪证罪予以制裁。
作为审判前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各国都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在审前请求法官询问证人以保全该证人的证言,这种询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保全证据而非采用强制的方法获得证据,此处不再探讨。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2—393页。
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
伟恩·R·拉费弗等著:《
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5、437页。
同注,第444页;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页。
同注,第465—466页。
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强制询问的强制权力是由司法警察享有的,参见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笔者认为,由于只有检察官批准之后才得实施强制到案的措施,而询问则是由司法警察进行的,所以将之界定为由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共同实施的强制询问较为适当。
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360页。
同注,第563—564页。
克劳斯·罗科信著:《
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
土本武司著:《日本
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瑶舆、宋英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页。
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
227条、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161条。
美国大陪审团强制询问时允许证人律师在场的原因之一是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的可能是一般的知情人,也可能是即将受到追诉的嫌疑人。参见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5款,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3页。
克劳斯·罗科信著:《
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页。
媒体曾经报道过这样的事例,参见涂超华:“专案组里的坠楼案”,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10月24日。